轉讓月供車後,朋友斷供怎麼辦?

向朋友轉讓“月供車”後

朋友不按約定支付月供款

還款責任與損失由誰承擔

不久前,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審結了一起因轉讓車輛引發的糾紛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6日,孟立濤購買輕型倉柵式貨車,併爲車輛辦理入戶手續。該車爲“月供車”,每月需還款3810元。

2024年7月29日,孟立濤與朋友朱傑簽訂協議書,約定將尚欠27期月供款的車輛有償轉讓給朱傑,朱傑須在每月30日前向孟立濤付清當月月供款;若朱傑未按時支付月供款,則須將受讓車輛及車輛行駛證完好無損交還孟立濤,並支付違約金2萬餘元,且已付月供款不予退回。

簽訂協議書後,朱傑僅向孟立濤支付了5個月的月供款,自2025年1月起,朱傑未再支付月供款,由孟立濤代爲支付該筆款項。孟立濤多次要求朱傑返還車輛或催要月供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朱傑支付車輛月供款、違約金合計4萬餘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後認爲,孟立濤與朱傑簽訂的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孟立濤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朱傑未依約按月支付月供款,顯屬違約。合同履行期間,孟立濤代朱傑支付了應由其給付的2025年1月至6月的月供款共計2萬餘元,朱傑應當返還孟立濤。因朱傑違約,孟立濤請求朱傑支付違約金2萬餘元,理由充分。

法院作出判決,朱傑向孟立濤支付車輛月供款、違約金合計4萬餘元。

(文中人名均爲化名)

法官說法

誠信是交易的基石。當事人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孟立濤按協議書約定轉讓車輛及車輛行駛證,朱傑卻未誠信履約,給孟立濤帶來經濟損失,同時讓自己面臨法律責任,令自身信譽受損,得不償失。

轉讓“月供車”不僅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還容易使自身面臨錢車兩空的困境。通常月供期間車輛不能直接過戶給他人,一旦中途斷供,轉讓人仍需承擔償還車貸的責任,否則不僅影響個人徵信,車輛還可能會被銀行或金融機構收回。如確有轉讓必要,當事人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權利義務,並保存好相關證據。

作者:張奎星

來源:廣西法治日報、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廣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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