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株洲醴陵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
朱某玲於2018年4月進入某公司工作,工資按月支付,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2023年4月10日,朱某玲以其母親第二天上午需要做透析爲由,向該公司生產廠長請假獲批。4月11日,因公司需要儘快出貨,法定代表人殷某生看到朱某玲未在崗,遂打電話叫其來上班,電話中雙方發生口角,殷某生讓朱某玲不要再來上班了。4月12日,該公司將朱某玲工資結清並另支付500元作爲賠償。
朱某玲將公司訴至法庭。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某公司向朱某玲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26854元,未休年休假工資2873.65元,失業保險金損失16704元,共計46431.65元。目前案件已生效。
來源 | 醴陵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