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人單方轉賬備註“訂金”,是否可主張雙倍返還?

王女士欲購買房屋,遂向房主藍天公司轉賬10萬元,並備註“訂金”。藍天公司尚未簽署合同之前即反悔,不再出售房屋,並於當日將10萬元返還王女士。王女士認爲此10萬元依合同條款具有“定金”性質,故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爲該轉賬不具有“定金”性質,判決駁回王女士訴訟請求。

王女士訴稱,其欲通過中介公司購買藍天公司所有的位於寶盛裏的房屋一套。中介公司提供《補充協議》約定,王女士需當日交納定金10萬元。同日,王女士向藍天公司轉賬10萬元,並簽署了該《補充協議》。此時,藍天公司反悔,稱房屋不再售賣,並當場將10萬元返還王女士。王女士認爲,根據《補充協議》,10萬元應具有“定金”性質,故訴至法院,要求藍天公司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

藍天公司辯稱,其未在《補充協議》簽字,該協議未成立,雙方未就“定金”達成合意,且已經退回10萬元,不構成事實合同成立的要件,雙方之間的定金合同不成立。王女士在轉賬時附言“訂金”,意味着該筆款項應爲意向金,不具有定金的擔保性質,因此不同意雙倍返還10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根據本案已經查明的事實及雙方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王女士與藍天公司就購買房屋事宜進行磋商,《補充協議》雖有關於定金的條款,但藍天公司並未在該合同中籤字蓋章,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並未成立。

雙方未簽訂書面定金合同,藍天公司亦未出具收據等書面憑證,認可“定金”性質,說明雙方未就定金達成合意。王女士轉賬附言爲“訂金”,雖稱系因重大誤解而書寫錯誤,但未向法院提交證據佐證,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王女士主張10萬元系定金,主張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駁回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定金是當事人爲了確保合同的履行而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爲擔保,該金錢即爲定金。定金的成立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雙方當事人明確款項性質爲定金,二是款項實際支付。

如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款項是否具備定金性質,需結合具體證據加以判斷:一是轉賬記錄是否備註“定金”字樣;二是收據、發票等書面憑證是否備註“定金”字樣;三是微信聊天記錄、錄音錄像等磋商過程性證據是否可以佐證雙方就“定金”達成一致。

“定金”與“訂金”雖然一字之差,但二者的法律意義及功能卻截然不同,主要有如下區別:一是性質不同,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不具有擔保性質,只是預付款或者先期支付行爲;二是法律後果不同,“訂金”不產生“定金”後果,僅約定“訂金”情況下,一方不得主張適用民法典587條規定的定金罰則。

購房人單方轉賬備註行爲的效力,實踐中,房屋所有人未簽署定金合同,購房人“一廂情願”的單方轉賬行爲並不當然產生“定金”效果,轉賬記錄僅產生“訂金”效果,不應適用定金罰則。(文中均系化名)

作者:劉金霞

來源:中國法院網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