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銀行卡糾紛案。該案中,持卡人廖某林銀行卡內的資金被轉至其本人從未使用且在當地根本無法開通的數字錢包賬戶。法院最終判決銀行對持卡人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持卡人本人承擔20%的賠償責任。
2016年8月10日,廖某林向某銀行營業所申請並辦理了案涉銀行卡。2023年7月11日,廖某林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在省外註冊了數字人民幣App賬戶。同日,案涉銀行卡賬戶在廖某林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非法綁定至數字錢包賬戶。隨後,自2023年7月19日23時53分10秒開始至21日00時18分42秒止,案涉銀行卡賬戶44995元資金分18筆被盜刷轉出。2023年7月24日,廖某林發現存款異常後,立刻向派出所報案,公安機關隨即以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因與銀行協商賠償未果,廖某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銀行營業所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情形;現有證據足以證明案涉18筆轉賬交易爲網絡盜刷交易,非廖某林本人操作或授權;案涉數字錢包被他人以廖某林身份信息註冊設立,說明廖某林未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信息,在案涉銀行卡被盜刷後,亦未能及時發現銀行卡交易異常,對自身損失的產生存在一定過錯。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數字時代爲社會公衆的生活提供了更多科技支撐和便利,但新型銀行卡被盜刷等犯罪行爲也伴隨而來。公民應當切實保護好自己的身份信息和銀行卡信息,切勿隨意點擊或登錄不明網址,一旦銀行卡被盜刷,持卡人應立刻採取以下措施:立刻掛失,第一時間撥打銀行客服電話或通過手機銀行App凍結賬戶,阻止進一步損失;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保留報警回執,證明銀行卡仍由自己保管,盜刷消費非本人所爲;保存盜刷短信通知等證據,就近在ATM機或銀行網點進行查詢或進行一筆小額交易,證明真卡未丟失且本人位置與盜刷地不符;最後聯繫銀行,依法維權。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黃輝 通訊員 李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