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頓酒賠了20萬!啥情況?

2024年2月19日,張某某與李某某等5人聚餐。席間,張某某飲用了大量白酒,用餐後獨自乘坐網約車回家。據網約車司機陳述:2024年2月19日晚8點左右,張某某上車後說自己喝多了,言語邏輯混亂。到達指定地點後,又稱該處不是自己家,讓司機聽其指揮,最後繞了20分鐘左右,還是在原地點下車了。次日5時,環衛工人在清掃時發現了昏睡在外奄奄一息的張某某,遂立即報警並將其送往醫院。但張某某仍因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後,張某某的母親和妻子將與其一同喝酒的5人訴至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張某某的家屬認爲,5人明知張某某已處於醉酒狀態且家人又不在本地的情況下,未能盡到提醒和照顧義務,對其死亡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失。遂請求法院判令5人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70餘萬元的30%。2024年3月,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庭審現場5人表示,聚餐時沒有相互勸酒,都是圖個盡興,且其中2人未飲酒。李某某說,聚餐結束看到張某某喝得有點多,想要送他回家,但其堅持自己打車。

經審理,法院根據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依法認定張某某因醉酒臥睡室外,加之低溫天氣導致死亡。法官表示,共同飲酒時,每個飲酒者都應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作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應對自身的行爲承擔主要責任。本案中,張某某作爲聚會的參與者,應當預料到大量飲酒可能帶來的後果,缺乏對自身情況的正確認識及控制,所以對其死亡存在較大過錯,酌定其自擔80%的責任。

經計算,張某某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70餘萬元,其自行承擔80%責任,共計50餘萬元。李某某等5人作爲聚會的參與者,應當對共同飲酒的人盡到安全照顧義務,對張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共同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共計賠償20餘萬元。聚會組織者,承擔6%的賠償責任;李某某雖未飲酒,但因張某某給其打電話後加入聚餐,其促使了張某某飲酒的情形,承擔6%的賠償責任;另一位未飲酒者,承擔2%的賠償責任;送張某某上車的人,未履行安全護送義務,僅是將其送上車便離開,承擔4%的賠償責任;另外一位同桌人,因與張某某不熟,承擔2%的賠償責任。

判決下達後,5人不服上訴至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2月,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結束後,5人又向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今年9月,該院出具裁定不予受理。目前,此案已審理終結。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衝 通訊員 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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