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8碼號成“詐騙工具”,有人搶票損失超10萬,法院:六企業未盡責任罰金50萬

“尊敬的客戶,您已成功訂購XX演唱會門票,請在15分鐘內支付票款,超時訂單將自動關閉。”不少市民曾收到這樣一條來自1068開頭碼號的短信。

殊不知,本是權威碼號的1068卻變“詐騙工具”,不少歌迷爲搶票栽進短信陷阱。

10月13日上午,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反電信網絡詐騙民事公益訴訟案。

與刑事訴訟不同,這起案件的被告方並不是詐騙分子本身,而是幾家需承擔連帶責任的企業。

案件背後,究竟是怎樣的緣由?這起案件又具有何種示範和警示意義?

圖源:杭州互聯網法院

1068權威碼號變“詐騙工具”

歌迷爲搶票栽進短信陷阱

“尊敬的客戶,您已成功訂購XX演唱會門票,請在15分鐘內支付票款,超時訂單將自動關閉。”2023年7月至8月期間,杭州濱江區等地多位市民收到這樣一條來自1068開頭碼號的短信。

這些短信並非來自官方,而是詐騙分子僞裝成購票“黃牛”在社交平臺發佈信息,並通過涉案1068號段僞裝成某票務平臺發送的,不少急於搶購熱門演唱會、體育賽事門票的市民未加覈實,便按照提示向犯罪分子指定賬戶轉賬,最終發現錢款石沉大海,門票更是沒影兒。

相關庭審證據截圖 記者 鄒宸 攝

經查,這些涉詐短信的源頭是原河北某網絡科技公司。該公司通過安徽某信息公司的短信平臺發送詐騙信息,累計發送量達6525條,受害人受騙金額從幾百元到十餘萬元不等。

原河北某網絡科技公司並不享有使用該碼號資源的權利,而是通過簽訂系列服務協議形成了短信服務平臺的層層轉租轉借鏈路,該鏈路中的上家均會指定下家使用固定號段,最終達成接入平臺的指定碼號層層轉包出租的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當安徽某信息公司接到用戶投訴舉報,要求原河北某網絡科技公司提供與票務平臺的合作合同時,原河北某網絡科技公司竟一方面僞造合同,另一方面在名稱中添加空格等“小聰明”規避平臺攔截,繼續大肆爲犯罪分子發送涉詐短信。

背後支撐這起詐騙的“關鍵道具”——1068碼號,本是國家嚴格管控的通訊資源。根據規定,1068碼號用於跨省或全國範圍內非經營短消息類服務接入,一家企業不得申請多個碼號,且申請後僅限自身使用,嚴禁擅自出讓、出租。但本案中,涉案的兩個1068碼號經層層轉手,最終淪爲詐騙分子的“僞裝外衣”。

碼號層層轉包“繞開”監管

六主體當庭被判需處50萬罰金

庭審披露的證據顯示,涉案1068碼號最初由廣東某科技公司、無錫某網絡公司分別向工信部申請獲得。

拿到碼號後,兩家公司並未自行運營,而是將碼號交由武漢某信息科技公司負責運營;武漢公司接入運營商短信通道後,又將碼號接入其關聯公司的短信發送平臺,並通過協議允許北京某科技公司使用該平臺;北京公司隨後再次“轉租”,將短信發送權限交給安徽某信息公司;最終,安徽公司與原河北某網絡科技公司簽訂《增值電信業務短信服務合同》,讓後者獲得了發送短信的權限。

值得關注的是,上述每一層協議中都明確約定“禁止轉租轉售碼號或短信發送權限”,但所有參與方均未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導致本應嚴格管控的通訊資源,最終流入詐騙分子手中。

圖源:杭州互聯網法院

“六被告以營利爲目的,未經批准非法轉租、轉售電信碼號資源,未依法落實反電信網絡詐騙防控義務,擾亂電信資源管理秩序,破壞行業公平競爭環境,客觀上爲電信詐騙提供了便利條件,侵害了社會公衆的隱私權益和潛在的財產安全,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庭審現場,承辦法官指出。

最終,庭審現場當庭宣判,廣東某科技公司、無錫某網絡公司、武漢某信息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安徽某信息公司及原河北某網絡科技公司股東劉某六名被告,需連帶賠償社會公益損害賠償金50萬元,並於判決生效後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責任主體“擴圍”破題

反電詐需“羣防羣治”

“這起案件的典型意義,首先在於突破了以往反電詐案件‘只追詐騙分子’的侷限,將電信業務鏈條上的運營、轉租主體全部納入責任範圍。”庭審結束後,杭州互聯網法院院長、二級高級法官陳增寶現場表示。

2022年《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實施後,明確了“反電詐需齊抓共管、羣防羣治”的要求,而碼號作爲國家重要通訊資源,是防範詐騙信息傳播的“第一道防線”,電信業務經營者必須落實防控義務,這是法定責任,而非“可選動作”。

陳增寶進一步解釋,以往涉電詐案件多通過刑事訴訟追究詐騙分子的刑事責任,但本案是首次通過民事公益訴訟,要求電信業務鏈條上的企業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涉案几家相關企業雖然沒有直接實施詐騙,但它們的層層轉包行爲,爲詐騙分子提供了‘工具’和‘通道’,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同樣嚴重。”他舉例說,即便市民沒有被騙,收到僞裝成權威平臺的1068短信,也會降低對正規通訊碼號的信任,長期來看會破壞通訊領域的公信力。

在陳增寶看來,此案更是司法打擊電詐的一次“創新探索”。

“本案判決不僅是對個別違法主體的懲處,更是對通信行業違規亂象的嚴厲警示。以往反電詐主要靠刑事處罰、行政監管,這次通過民事公益訴訟的方式,既讓違法企業承擔經濟賠償,又要求其公開道歉,豐富了反電詐的手段。”他強調,這樣的判決能倒逼電信企業強化合規意識——今後再想通過“層層轉包”規避監管,不僅會面臨行政處罰,還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也能提升全社會對反電詐“羣防羣治”的認知。

“企業要守好自己的‘責任田’,市民也要提高警惕,這樣才能織密反電詐的‘防護網’。”陳增寶說。

潮新聞記者 鄒宸 通訊員 趙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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