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開封10月13日消息(記者 張羲輪)13日15時,10歲男孩被煙花擊中頭部身亡事件所涉民事案件二審在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法院未當庭判決。
該案源於2024年2月12日晚,河南省開封市尉氏縣一名10歲男孩被煙花擊中後腦勺,隨後煙花爆炸,該男孩經搶救無效身亡。因事發時年僅14歲的嫌疑人張小強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未被刑事立案。隨後,邢莊鄉政府就其爲受害者家屬墊付的賠償款提起民事訴訟。一審法院判決張小強及其監護人承擔40%的賠償責任。張小強及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庭審前,一審法院判定承擔四成責任的14歲燃放者張小強(化名)的家屬接受央廣網記者採訪,對案件關鍵證據存疑,“我一直認爲我們沒有去做這件事,問心無愧。”談及爭議焦點,他說:“現在有我孩子的兩份口供。如果沒有這兩份口供,就沒有其他證據了。”他還指出,目前無法確定導致死亡的煙花具體種類。
此前一審判決書顯示,尉氏縣法院經審理認爲,張小強在公安機關的詢問中承認其購買並燃放了“狼嚎煙花”且炸到人,該口供系在其父在場情況下取得,相關錄音、照片等證據不足以證明口供系受脅迫所作。結合其他證據,法院認定張小強系侵權行爲人。
庭審結束後,張小強家屬表示,本次庭審內容與一審基本一致,律師團隊在庭上再次闡述了相關觀點。“我還是覺得,證據鏈不完整,事實不清。我這邊律師把矛盾和疑問之處都提出來了,在一審基礎上進行了一些補充,但大體內容與一審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