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演唱會票遭“假黃牛”用1068號段詐騙,號商被判賠50萬元!

你和心儀歌手之間的距離,就差一張演唱會門票!

杭州“大蓮花”下的巡迴演唱會火熱,全國各地詐騙分子瞅準商機蠢蠢欲動,利用1068號段假扮成賣票黃牛,僅一個多月,全國範圍內涉案碼號的受害人報案的損失金額總計已達100餘萬元。

反電信詐騙人人有責,電信業務經營者概莫能外。電信業務經營者是反詐第一道防線,如果防線失守了該怎麼辦?

10月13日上午,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審理公益訴訟起訴人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檢察院訴廣東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反電信網絡詐騙民事公益訴訟案,這也是全國率先通過民事公益訴訟,要求電信業務鏈條上的企業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爲彰顯反詐決心,杭州互聯網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由院長、二級高級法官陳增寶擔任審判長,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夏濤、檢察員湯秋靜等出庭履行職務。

經過審理,法院首次向電信業經營者亮劍,當庭判令六被告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公益損害賠償金共計50萬元。

“你真的不是騙子嗎?”

“你大可放心的。”

——這段來自庭審時檢察院出示的涉詐聊天記錄截圖顯示,受害人雖然內心存疑,但賣票黃牛用“系統這邊已經發送了驗證碼”打消其疑慮……

近年來,電信詐騙頻頻高發,詐騙短信電話屢禁不絕,僅在上午庭審期間,《法治日報》記者就接到兩個騷擾電話。

趙女士的受騙經歷更是1068號段類詐騙的代表。

“Hi,尊敬的客戶您已成功訂購XX巡迴演唱會980元門票,請儘快支付票款……更多演出資訊訪問官網……”爲了買到一張心儀的演唱會門票,趙女士從某社交平臺尋到了“黃牛”發佈的“出售內部票,下單成功後付款”推文。

按對方要求加上好友後,趙女士便在對方催促之下填寫了自己的身份信息、手機號等,隨後收到了某“票務平臺”通過1068碼號發來的上述短信。

趙女士急忙在15分鐘的“短信有效期”內進行轉賬激活“驗證碼”,不料一頓操作下來,“黃牛”卻屢次告知操作失敗,直到累計轉賬17萬餘元時,趙女士才驚覺被騙。

2023年暑期,杭州市濱江區等地發生多起涉演唱會門票電信網絡詐騙案件,衆多受害人也都和趙女士一樣,因輕信1068碼號發送的票務短信而上當受騙。

據瞭解,1068碼號用於跨省或全國範圍內非經營短消息類服務接入,一家企業不得申請多個碼號,且申請後僅限自身使用,嚴禁擅自出讓、出租。

那麼,嚴格審批之下,該碼號爲何還能出現在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中?

濱江區檢察院公益訴訟部門的檢察官注意到該線索後,經過深入調查發現,兩條跨省涉詐短信發送鏈路浮出水面——碼號資源持有者在運營中對碼號管理不規範,導致碼號資源被不法分子用於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發送短信。

經調查,廣東某公司、無錫某公司、武漢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安徽某公司與原河北某公司通過簽訂系列服務協議形成了短信服務平臺的層層轉租轉借鏈路,該鏈路中的上家均會指定下家使用固定號段,最終達成接入平臺的指定碼號層層轉包出租的效果。涉案10687415、10684500碼號共計發送涉詐短信6525條。

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爲,電信業務經營者在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中應起到“反詐看門人”的作用,既是技術防禦第一道防線,也是法律義務關鍵履行者。六被告違法轉租碼號,未履行相互之間合同禁止轉租轉售的約定,對短信內容、提供者真實身份和客戶合同等均未履行嚴格審覈義務,未遵守國家《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未依法落實反電信網絡詐騙防控規定,依法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爲,六被告以營利爲目的,未經批准非法轉租、轉售電信碼號資源,未依法落實反電信網絡詐騙防控義務,擾亂電信資源管理秩序,破壞行業公平競爭環境,客觀上爲電信詐騙提供了便利條件,侵害了社會公衆的隱私權益和潛在的財產安全,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法官說法

杭州互聯網法院院長、二級高級法官陳增寶

在數字化浪潮奔湧的今天,通信碼號資源作爲國家基礎性公共資源,絕非可肆意轉租牟利的私有商品,更不應淪爲詐騙與虛假信息傳播的通道。

碼號資源的違規轉租與濫用,不僅嚴重擾亂國家電信管理秩序,破壞行業公平競爭生態,更直接侵蝕社會信任根基,成爲電信網絡詐騙的“溫牀”。

反電信網絡詐騙需要齊抓共管、羣防羣治,有效阻斷詐騙短信、電話誘騙被害人,是反電信網絡詐騙的首道防線,也是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

真正的通信服務,不在於端口數量之多、通道之廣,而在於合規運營、安全可控;真正的商業創新,不應是規避監管、層層轉包的“套路”,而應立足於誠信經營與用戶權益保障。當碼號資源成爲灰色產業鏈中的“交易標的”,當短信端口變成詐騙信息的“傳送帶”,其所損害的不僅是公民財產安全,更是整個社會的通信安全基座與數字信任體系。

本案判決不僅是對個別違法主體的懲處,更是對通信行業違規亂象的嚴厲警示。每一段碼號都是數字安全的託付,每一次發送都是社會責任的承載。

運營商應強化端口管理與技術防控,服務提供者應嚴格落實實名制與內容審覈,廣大用戶也應提高警惕、積極監督。唯有讓合規成爲習慣、讓責任貫穿始終,才能築牢通信安全防線,億萬民衆才能在數字時代真正擁有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專家說法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程嘯

詐騙分子之所以能夠順利地實施羣發詐騙短信的行爲,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於:本案中作爲電信業營業者的被告未經批准非法轉租、轉售電信碼號資源,未依法落實反電信網絡詐騙防控義務,甚至是提供幫助,才直接導致了公共利益被損害的結果。本案被告存在明顯過錯的違法行爲與電信反詐領域特定公共利益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他們應當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本案針對這些違法的電信營業者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對於未來我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民事公益訴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從源頭上抓住了預防、遏制電信詐騙行爲的關鍵環節,有助於強化電信業務經營者嚴格履行防範電信網絡詐騙的義務,最終實現保護廣大民事主體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標。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春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