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後開啓“自動駕駛功能”就可以減輕責任嗎?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醉酒駕駛案,明確指出醉駕者開啓駕駛輔助系統,不能成爲對其從輕處罰的理由。
凌晨時分,張某和朋友聚餐飲酒後,覺得路上沒什麼車,便決定自己駕車回家。行駛至北京市廣渠門橋北上橋處,被民警查獲,經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爲201.4毫克/100毫升。
後經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此進行了一審,認定張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其被查獲時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應予從重處罰。鑑於張某到案後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可予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
一審宣判後,張某不服,提起上訴。張某認爲,其駕車時開啓了自動駕駛功能,道路危險性降低,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判處、適用緩刑。
北京二中院對此案二審後認爲,我國現階段對自動駕駛申請主體、車輛及試點、示範區域等均有限制性規定,張某被查獲時明顯不符合上述條件,且無客觀證據證明其被查獲時已開啓該功能,據此認定一審法院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北京二中院案件承辦法官王洪波介紹,根據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的國家標準,駕駛自動化等級分爲0-5級,其中,0-2級爲駕駛輔助,是現在商業化量產普遍使用的自動化系統,3級有條件自動駕駛、4級高度自動駕駛尚處於試點階段。本案中,張某駕駛的車輛只配置了駕駛輔助系統,對駕駛員依賴性較高,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爲駕駛主體。因此,開啓駕駛輔助系統,不能成爲對其從輕處罰的理由。
“安全底線不能逾越。駕駛輔助系統激活後,駕駛人仍在實際執行動態駕駛任務,需要監管系統並始終參與駕駛任務以確保行車安全。”王洪波提醒,駕駛人醉酒後啓用汽車駕駛輔助功能的,依然屬於駕駛機動車,其仍應作爲駕駛主體承擔相應刑事責任,不會因此被減輕責任。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