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去世後
父親瞞着子女
將80%房產份額轉給再婚妻子
合法嗎?
老張與妻子一共育有4個子女,夫妻倆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產權登記在老張名下。
2003年,妻子去世。按照法律規定,這套房屋作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進行分割繼承,但當時未作處理,仍由老張居住。
2008年,老張與劉女士再婚,兩人婚後未育有子女,一起居住在這套房屋內。
2022年,老張與劉女士在未告知張氏四兄妹的情況下,向不動產中心申請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將原登記在老張一人名下的房產,變更爲按份共有,其中老張佔20%、劉女士佔80%。
2024年2月,老張去世。張氏四兄妹認爲,劉女士擅自變更房屋產權份額的行爲侵犯了他們作爲繼承人的合法權益,遂將劉女士起訴至浦東法院,要求依法繼承分割房屋。
那麼,張氏四兄妹的訴求合理嗎?
在浦東法院看來,夫妻共同購買的房屋雖然登記在老張一人名下,但仍屬於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在妻子去世後,全部繼承人尚未就去世一方的房屋產權份額進行繼承分割前,該房屋應屬於全部繼承人共同共有。也就說,在妻子去世後,老張所住的這套房子屬於老張和四個子女共同共有。
老張在未經四個子女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屋產權進行變更登記,侵犯了子女們的合法權益,其行爲符合“行爲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爲”之構成,應屬無效行爲。
而且,根據病史資料顯示,老張此前已存在智能減退問題數年,法院有理由相信其辦理變更時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綜上,法院確認該產權變更行爲無效。
根據規定,老張妻子去世後,她在該房產中享有50%的產權份額應該由老張和4個女子繼承,老張由此獲得該房產60%的產權份額。
由於老張生前未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其父母均先於其去世。因此,老張在該房產中享有的60%產權份額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即由其配偶劉女士和四個子女繼承。法院考慮到老張生前與劉女士共同生活,分配遺產時,劉女士可以適當多分。
最終,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市場價值意見200萬元和分割意見,依法酌定該房屋歸張氏兄妹按份所有,即四兄妹各享有1/4產權份額,然後由四兄妹各自支付劉女士房屋折價款10萬元。
來源 | 新聞晨報 記者 倪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