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支付高昂費用,
將新生兒託付給月子中心,
不料孩子因嗆奶窒息。
服務機構一紙“免責協議”,
能否成爲“護身符”免責?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這起案件。
2024年3月6日,黃某支付27,800元與某母嬰護理公司簽訂《母嬰照護委託協議》,預定了該公司經營的月子中心的28天入住服務。
協議約定,公司向產婦和新生兒提供產褥期母嬰照護、休養、營養、保健服務,但不具備醫療資質, 無法預防或杜絕黃某及其寶寶任何疾病的發生,僅對可能發生的疾病附有監測、建議就醫義務。協議特別約定,黃某及其寶寶出現任何病症(如嗆奶等)或因自身原因受損等,公司均不承擔法律及經濟賠償責任。
2024年3月19日,黃某產下新生兒劉某,3月24日入住該母嬰服務有限公司。4月1日凌晨,新生兒劉某進食後因嗆奶窒息,月嫂進行拍背等緊急處置後,情況仍未緩解。由於當時無法聯繫上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員,情急之下,黃某隻得自行駕車,在月嫂的陪同下一同前往醫院急診。新生兒劉某被診斷爲吸入性肺炎,並立即接受了拍背、吸痰、吸氧等搶救措施,隨後入住新生兒重症監護室(NICU)進行治療。4月4日上午痊癒出院,共產生醫療費用3,179.47元。
黃某認爲某母嬰服務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專業、安全的護理服務,公司則認爲嗆奶是新生兒難以避免的偶發事件,且在協議中已明確約定此類生理性風險由客戶自行負責,公司已盡到告知和及時救助義務。因賠償問題雙方未能達成一致,黃某將某母嬰服務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新生兒劉某嗆奶窒息這一事件,究竟是應由客戶自行承擔的健康風險,還是因未履行專業護理和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的責任事故。
某母嬰服務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母嬰護理的專業機構,黃某基於對其專業性的合理信賴,支付高昂的服務費入住並將新生兒劉某交由其看護。新生兒是需要高度生存依賴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需要給予特別細緻的照顧與護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母嬰保健服務場所通用要求》,針對具有特殊依賴性的服務對象,應當盡到更加妥善的注意義務和更高標準的安全保障義務。劉某因嗆奶窒息,某母嬰服務有限公司聘請的月嫂沒有及時發現,嗆奶事件發生後,公司人員未能及時出現並採取合理措施予以救治,致使黃某自行驅車帶劉某就醫。在劉某入住院NICU期間,均由黃某自行前往醫院提供住院所需生活用品。因此,劉某急診和住院產生的醫療費是某母嬰服務有限公司未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導致的損失,公司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黃某與某母嬰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產後母嬰照護委託協議書》約定“黃某及其寶寶出現的任何病症、因自身原因受損等,月子中心均不承擔法律及經濟賠償責任”,屬於某母嬰服務有限公司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的格式條款,應屬無效。且劉某自4月1日凌晨至4日上午未接受月子中心的看護服務,護理費用應予以減免。
法院遂判決認定某母嬰護理公司以格式條款規避其核心護理責任的行爲無效,需一次性退還黃某服務費6750元,並支付醫藥費損失3179.47元。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簽訂合同時常會遇到商家預先擬定的“免責條款”。那麼,簽字認可後,是否意味着商家對約定的問題都能免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了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本案中,某母嬰服務有限公司在合同中設定格式條款,免除其因新生兒嗆奶這一意外事件所產生的全部責任,是將自身應盡的基本職責通過“免責聲明”轉嫁給消費者的情形,屬於無效條款。對於提供專業服務的機構,消費者支付高昂費用是基於對其專業能力的信賴。因此,法律要求其必須履行與專業水準相匹配的高度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責任。這意味着,服務機構不能通過一紙格式條款,來預先免除其因未提供專業、安全的核心服務而導致消費者受損的責任。
在此提醒所有經營者,特別是教育培訓、醫療護理、養老服務等專業服務機構:“免責條款”絕非“免死金牌”。誠信經營、勤勉盡責纔是立身之本。同時,也希望廣大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要仔細審閱條款,當遇到不合理的“霸王條款”時,要勇於依法維權。
來源:湖南司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