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恩施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女子秦某及其兒子肖某同時被判刑。
據悉,被告人秦某因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執行期間利用子女銀行賬戶轉移財產,逃避、阻礙執行,不僅自己獲刑一年九個月,其子同時獲刑,案件判決現已生效。
2021年,恩施市法院立案受理了張某與秦某民間借貸執行案,執行過程中,凍結了秦某名下所有的銀行賬戶。2022年1月,被執行人秦某明知自己有生效判決書未履行、自己賬戶被凍結的情況下,將其在某公司的應收款330餘萬元,使用其兒子肖某的銀行賬戶收取。
肖某明知母親在有執行案件的情況下,仍提供賬戶幫助其母將該筆款項轉移,其中部分用於償還秦某其他債務,部分用於秦某個人消費。最終導致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嚴重侵害了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
恩施市法院經審理認爲,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一經生效即具有法律強制力,當事人必須履行法定義務。被告人秦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利用親屬賬戶轉移財產,逃避、阻礙執行,致使申請執行人的民事權益長期無法實現,嚴重影響了法院裁判權威和執行權威,破壞了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其行爲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予懲處。
被告人肖某明知秦某系被執行人而幫助轉移財產,其行爲也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考慮肖某主動到案並退繳了其幫助轉移的全部案款,決定從寬處罰。故,法院根據被告人秦某、肖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主觀惡性、行爲性質、社會危害性,依法作出判決。
來源:@長江雲新聞、恩施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