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試用期被公司辭退,雙方對解除勞動關係的合法性各執一詞。在勞動爭議案件二審程序中,員工在短視頻平臺發佈維權經歷,並添加“違法辭退”等標籤,被公司以構成名譽侵權爲由訴至法院。
近日,廣西欽州市浦北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名譽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員工網上發佈維權經歷
2023年9月,何某與一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擔任銷售,試用期6個月。試用期內,公司作出《銷售專員試用評估表》,何某綜合評分爲50分,結論爲“不予轉正”。2024年3月,公司以何某試用期評估不合格爲由,向他發出辭退通知。
何某對此不服,於2024年4月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公司需支付何某工資差額676.5元及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2萬餘元。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2025年2月,一審法院判決維持仲裁裁決。公司提起上訴,勞動爭議案件目前仍在二審程序中。
2024年9月起,何某在抖音平臺多次發佈視頻,配圖包括辭退通知、仲裁文書等材料,並添加“勇敢維權”“違法辭退”等話題標籤。在評論區,何某回覆網友:“沒有書面的考覈跟考試,考覈結果也沒有給我簽過字,全憑領導、老闆一張嘴”,並表示“就是要爭一口氣”。
公司提起名譽權訴訟
公司認爲這些內容屬於“不實言論”,於2024年12月向何某發出告知函,要求其刪除視頻。何某不予理睬,公司遂以名譽權受侵害爲由訴至浦北縣法院,要求何某刪除視頻、公開道歉,並賠償1萬元。
公司稱,何某公開未生效的仲裁裁決書的行爲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何某在抖音賬號發佈帶有公司名字以及帶有“違法辭退”話題的視頻及言論,貶損了公司的商譽,侵犯了公司的名譽權。
法院審理意見
關於何某在其抖音賬號發佈帶有公司名稱以及帶有“違法辭退”內容或者話題的視頻的行爲是否違法,浦北縣法院認爲,該案爲名譽權糾紛,而非勞動爭議糾紛,何某並非專業的法律人士,其在抖音平臺發佈的相關表述是否違法、具有過錯,應結合特定的場景,分析其描述是否侵犯名譽權,而非以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證據審查標準苛責當事人。
何某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所規束的主體,仲裁裁決書的內容也未涉及國家祕密及公司的商業祕密,何某具有上傳仲裁裁決書到網絡環境的自由。雖然未生效的裁判文書屬於司法未決事實,在公司提起上訴時,一審的判決結果存在改判的可能,但何某在公佈仲裁裁決書時未存在片面截取仲裁裁決書內容的行爲,且其已在評論區明確表示該案仍在上訴中,不特定的社會公衆也能夠結合視頻配圖及評論中的事實性描述內容作出相應的判斷,何某未存在虛構事實、侮辱公司形象的行爲。
公司作出的《銷售專員試用評估表》爲主觀評價,在涉及多項主觀評價的考覈評估中,公司未進行客觀證據舉證的情況下便直接評價何某不達標,該評估表沒有何某簽名確認,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其是在何某已知悉考覈過程及考覈形式的情況下作出評定後直接通知何某簽收辭退材料。從何某角度來看,公司在未給其合理舉證說明的情況下直接將其辭退屬於非法辭退具有一定的事實基礎。而且,案涉抖音視頻發佈時,此勞動爭議正處於上訴階段,在此期間公司是否存在違法辭退的行爲雖無法得到終局確認,但勞動仲裁書顯示公司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具有違法性,雖然公司不認可上述勞動仲裁的裁決結果,但何某作爲自然人、作爲被辭退的勞動者,因此認爲公司將其違法辭退並表達出來的行爲具有一定的事實基礎,不具有誹謗惡意。
從何某發佈言論來看,何某配文“被前公司辭退後,你們知道公司噁心到什麼程度,不要臉到什麼程度嗎”等內容,言辭較爲激烈,從其言論表述的語句中確實可以給閱覽者留下公司對於員工管理方面存在違反勞動法等不良印象,其就意見表達方面用詞有所失範,但其發佈的內容具有一定的事實基礎。何某通過網絡吐槽的方式來引起網絡關注的前提並非惡意詆譭公司,其視頻內容主要還是圍繞被辭退及被辭退後的維權歷程進行分享,其在發表意見時不存在明顯惡意醜化公司人格和嚴重偏離公正理念的情況,不宜認定何某的行爲侵犯了公司的名譽權。
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存在1萬元的實際損失,及該損失與何某發佈相關視頻、言論存在因果關係,法院對公司關於賠償金的主張不予支持。公司對何某在抖音平臺發佈相關視頻及言論侵犯其名譽權的主張不成立,其基於名譽權被侵犯而提出何某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不久前,浦北縣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何某發佈的案涉言論雖然在法律上尚不構成名譽權侵害,其行爲也未觸犯法律底線,但其部分言論確實有失妥當,存在挑起輿論風波、引導羣衆站在公司對立面的行爲傾向。即使雙方存在爭議,也應通過協商、仲裁、訴訟等更爲理性、正當、有效的方式予以解決,而不是利用網絡進一步激化矛盾。
清朗的網絡空間需要廣大網民的共同努力,做清朗網絡環境的弘揚者,應理性表達,尊重他人,維護網絡秩序,共同營造健康向上、清朗和諧的網絡環境。
來源:浦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