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東莞市一村發佈“停放超5日認定爲殭屍車”的告示,引發關注。
據東莞市上坑村村委會發布的《關於規範上坑村村內車輛停放的告示》,爲緩解由部分長期停放車輛造成的村內停車資源緊張,上坑村對村內車輛停放進行管理,對同一固定車位內車輛連續停放超過五日,且無法聯繫車主、車主不肯挪走或確認爲非村內常住(工作)人員的車輛,將視爲“殭屍車”,對於此類車輛將進行挪車等處理。
11月11日,九派新聞從東莞市上坑村村委會獲悉,該村人口在1200人左右,本村人持私家車約700輛,村內規劃停車位也在1200個左右,車位免費,平時有安排人員管理違停、佔道等問題。但由於部分外來車輛長期停放,造成本村停車資源緊張。
一名村幹部告訴記者,公告中的“五日”期限,是諮詢相關部門意見所得。公告發布後,村委會也對一部分車輛進行了拖移。公告發出時間不久,雖然目前無顯著效果,但不少人覺得這個做法很好。

上坑村發佈的公告。圖/上坑村務平臺公衆號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良善接受九派新聞採訪時表示,村委會作爲村民自治組織,有權管理本村集體所有的停車區域等財產。公告爲緩解停車資源緊張、規範停放秩序徵詢了相關部門及羣衆意見,且針對非村內常住(工作)人員車輛的引導性提示,符合維護本村村民集體利益的自治原則,該公告管理停車的初衷是好的。
然而,趙良善指出,上坑村對“殭屍車”認定標準不規範且越權,通常“殭屍車”多指長期未用、外觀殘破、無牌照等近乎廢棄的車輛,而上坑村將“連續停放超五日”且符合特定條件的車輛直接認定爲“殭屍車”,該標準於法無據,過於寬泛。
趙良善表示,車輛是車主私有財產,拖移屬於處置私人財產的行爲,只有公安交管、城管等法定行政機關有依法拖移車輛的執法權,村委會無此執法權限。且《民法典》明確規定,任何組織不能擅自處置他人私有財產,其公告中自行決定拖移車輛,並要求車主承擔相關損失的條款,涉嫌侵犯車主合法財產權。
此外,從程序視角看,合法處置疑似佔用公共資源的車輛,需先履行完整的告知義務,比如通過多種渠道詳細通知車主限期挪車並留存記錄;若車主未回應,也應“吹哨”上報交警等相關部門,由執法部門依法處理,而非村委會直接處置,公告中未明確這些合法流程。
實習記者:胡清揚
記者:肖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