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男子離婚後多次藏匿孩子,阻礙前妻探望女兒致母女關係疏遠,法院:需賠償前妻精神損失費

夫妻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孩子的權利。然而,現實生活中,不少家長卻在行使探望權時受阻,難以見到孩子一面。

這不,廣東一個離異家庭中,母親想見孩子一面就難上加難,雖然法院明確了探望方式和頻次,但孩子父親卻無視判決,多次阻攔母女見面。母親憤而告上法院,要求孩子父親停止侵權,並賠償精神損失以及財產損失。

離婚後探望女兒被前夫阻攔

憤而告上法院索賠

蔣某(女)與方某(男)原本是一對夫妻,兩人共同生育孩子小潔(化名)。然而,2021年,因感情不和,兩人離婚,小潔由爸爸方某撫養,媽媽蔣某有權探望孩子,法院判決並確定了探望方式和頻次。

不料,法院判決生效後,方某未按要求保障前妻蔣某對孩子的探望權。事實上,蔣某探望孩子的次數遠低於判決確定的頻次。

由於方某未按照生效判決履行義務,蔣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方某配合她行使探望權。

在執行期間,蔣某通過微信視頻方式共探望小潔五次,線下探望一次。蔣某曾於2024年1月到達與方某約定好的地點,跨省探望小潔,但隨後的五日內,直至蔣某返程時都未見到小潔。

2024年3月,法院針對方某不配合蔣某探望小潔的情況,簽發家庭教育令,第五條內容爲:義務履行人應積極配合探望人探望被監護人的義務,正確處理父母與未成年人的關係,共同參與對被監護人的家庭教育,發揮父母雙方的作用。同時,經執行法官組織和解,蔣某與方某於當日簽訂和解協議,約定新的探視頻次。

2024年5月底,法院針對方某藏匿孩子、不配合蔣某探望的情況,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書,裁定:方某應積極配合蔣某對婚生女小潔的探視,禁止方某藏匿婚生女小潔。

之後,因方某未按照和解協議履行義務,蔣某於2024年7月再次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方某配合其行使探望權。

蔣某認爲,因方某長期阻止自己行使探望權,導致母女間已經產生情感隔閡,蔣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方某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以及爲行使探望權而支出的相關費用。

爭議焦點:

阻攔探望孩子是否要賠償?

究竟蔣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這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這成爲本案爭議焦點。

深圳光明區法院審理後認爲,方某長期採取隱匿子女、編造信息、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及和解協議等行爲,阻礙蔣某行使探望權,導致蔣某與婚生女小潔之間的親子關係從和諧逐漸疏遠。

結合多份視頻及錄音證據顯示,蔣某在執行期間僅能通過五次線上及一次線下短暫探視與孩子互動,遠低於生效判決確定的探望頻次,且小潔因長期缺乏母親陪伴已對蔣某產生情感隔閡。

方某作爲直接撫養義務人,在明知蔣某多次跨省探視未果的情況下,仍持續實施阻撓行爲,其主觀過錯明顯,違法性突出。蔣某因長期無法正常行使監護權,持續承受與孩子親情割裂的精神痛苦,該損害結果與方某的侵權行爲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蔣某主張的3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額與侵權行爲持續時間、損害後果嚴重程度及本地司法實踐標準相符,未超出合理範圍。至於方某關於“未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主張,與蔣某提交的客觀證據及未成年人情感需求特性相悖,法院不予採納。

此外,方某是否應對前妻蔣某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

法院認爲,被告方某主觀上具有阻礙蔣某行使探望權的故意,客觀上造成蔣某爲恢復監護狀態而支出了必要的費用。蔣某依約跨省前往外地探望小潔,系基於生效判決確認的探望權及雙方和解協議約定,但方某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致使蔣某滯留當地五日未能實現探望目的,直接導致蔣某爲恢復監護狀態而額外支出往返機票費用、住宿費用及合理交通費用,共計5166元。上述費用產生於方某持續違反協助義務的侵權期間,與侵權行爲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爲此,法院認定方某的行爲構成侵權,判決其向蔣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針對蔣某爲行使探望權而產生的費用,經逐項覈算後,判決方某賠償5166元。

法官說法:監護權受到侵害

可索賠精神、財產損失

202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其中第一條和第二條明確規定了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賠償責任,包括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兩個方面。

這意味着,當監護人的監護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有利於遏制離婚糾紛中搶奪、藏匿孩子、阻止探望孩子等不良現象,進一步強化監護人和被監護人合法權益保護,維護親子關係和諧穩定。

法官提醒,婚姻的結束不等於親情的終結,未成年子女尤其需要來自父母雙方完整的愛,離婚後雙方應秉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繼續共同呵護孩子成長。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應當配合對方探望孩子,共同爲孩子創造陽光、健康的成長環境。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通訊員:深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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