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男子喫“霸王餐”、在休閒會所多次消費不付款......法院:判刑、賠錢!

在休閒會所喫“霸王餐”

購買東西后不付款

足浴按摩後悄悄溜走逃單……

你以爲是佔了便宜

當心被送入牢房!

近日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佈了一起案例

趙某於2024年3月至5月期間,在同一休閒會所多次消費養生足道項目而未付款。去年4月,趙某在另一休閒會所消費同類項目,併購買香菸、啤酒,仍未足額付款。5月,趙某又在其他休閒會所喫“霸王餐”,經公安機關調解,留下欠條。之後,趙某再次前往某足浴中心消費,因多次未付款,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趙某又前往某足療店消費上千元並逃單,次日即被公安機關抓獲。

深圳光明區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爲,被告人趙某的行爲究竟屬於行政違法行爲,還是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法院指出,喫“霸王餐”的行爲原屬民事糾紛,若次數較多則可能構成行政違法。但本案被告人趙某,頻繁喫“霸王餐”,主觀惡性相對較大,且在長時間內,針對不特定多個商家,持續、多次地實行逃單行爲,顯示其主觀上具有明顯的蔑視社會公德和公共秩序的故意。另外,在被行政拘留後,趙某仍不思悔改,繼續作案,行政處罰已不足以遏制其違法行爲,其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顯著增加。同時,趙某的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爲不僅侵害了商家的財產權,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業經營秩序,破壞了“誠實信用”這一基本公共秩序。

爲此,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同時,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單位相應消費金額。

法律評價行爲具有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單次小額逃單,通常只是民事糾紛,或者違反行政法律。但當這種行爲反覆、持續發生,其危害性即發生質的“飛躍”,不僅僅只是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而是演變爲一種向社會公共秩序“公開挑戰”的違法犯罪行爲。

經辦法官表示,當民事、行政手段已經無法糾正行爲人的違法犯罪行爲,刑法就必須發揮其威懾和教育功能。本案判決,不僅是對個人的懲罰,更是對社會不法分子的警示:勿以惡小而爲之,“小惡”成“大惡”終將觸碰法律底線,必定會受到法律嚴厲的制裁。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深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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