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系統“內鬼”陳某某非法出售藝人行程等個人信息,獲利19萬元,已被判刑

今日,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及關聯犯罪典型案例:2019年1月,被告人陳某某利用擔任鐵路車站客運員的職務便利,通過鐵路車票系統查詢他人搭乘高鐵的具體信息,包括有無搭乘高鐵出行、乘車時間、車次、乘車站、到站、座位、證件號碼等公民個人信息,並以每條10元至6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陳某某未在崗期間,以每條5元至10元不等的查詢費通過同事被告人曾某等人代爲查詢相關信息。上述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部分被出售給被告人林某某等人,用於有償查詢演藝人員等的行程信息。截至2021年9月,陳某某違法所得共計約19萬元。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陳某某等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並向他人出售,情節特別嚴重,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依法從重處罰。綜合本案事實、情節、後果等,對被告人陳某某等人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至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至一萬四千元不等。對於檢察機關提起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責令陳某某等人分別支付公益損害賠償金二十萬元至一萬餘元不等,刪除所有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並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行業“內鬼”是導致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重要原因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利用職務便利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某等人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利用擔任鐵路車站客運員的職務便利,根據他人提供的公民身份號碼等信息,通過內部業務系統查詢公民乘坐高鐵出行的相關信息,並向他人出售獲利,暴露公民出行計劃、生活規律、社交關係等個人隱私,無論是普通人還是公衆人物,都可能面臨生活安寧被嚴重破壞,甚至威脅人身、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人民法院在對被告人給予刑事處罰的同時,通過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令其支付賠償金、刪除信息、公開賠禮道歉,體現了人民法院從嚴懲處此類犯罪,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態度和立場。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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