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檢察機關高質效依法履職懲治家庭暴力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有關工作情況,併發布一批依法懲治家暴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全國婦聯副主席葛曉燕介紹,隨着社會交往方式的多樣化,檢察機關依據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規定精神,將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係認定屬於家庭成員關係,並將家庭成員身體傷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認定爲家庭暴力行爲,對受害者的保護更加立體全面。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普通犯罪檢察廳廳長侯亞輝表示,這次發佈的反家暴典型案例涵蓋了虐待罪、遺棄罪、拒不執行裁定罪等罪名。這些罪名的適用,體現了檢察機關在反家暴工作中理念更新、視角拓展、精準適用的新趨勢。
“婚前同居關係可認定屬於家庭成員關係,精神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等話題引起網民熱議。有部分網友擔憂其“模糊了家庭邊界”“弱化家暴的嚴重性”,並對“穩定同居”如何界定、是否影響財產分割與繼承等問題提出疑問。
婚前同居如何界定?精神虐待的取證標準是什麼?能否有效執行?針對相關問題,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和律師。
一問:“婚前同居關係可認定屬於家庭成員關係,精神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認定背景是什麼?
公開數據顯示,同居關係中隱性暴力發生率是婚內的1.7倍,其中41%爲長期冷暴力,29%涉及經濟控制,但因未達刑事入罪標準,多數施暴者僅受治安處罰。
北京帥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沈騰表示,這個認定背景是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和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發生在同居關係人員之間的暴力犯罪案件已屢見不鮮,但以往因同居者不屬於傳統觀念中的親屬類家庭成員,受害者在遭遇暴力時,常因身份界定問題難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獲得充分保護,輕微暴力也僅能得到警告、短期拘留等震懾力不足的處罰,難以維護自身權益。
他說,這個認定的核心內容是指將具備“長期穩定共同生活事實”的婚前同居關係當事人納入“家庭成員”範疇,同時明確精神虐待、經濟控制等隱形暴力也屬於家庭暴力,且應該認定僅適用於家暴場景,與財產分割、繼承等民事權利無關。
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湖北省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法專業委員會副祕書長馮孟莉表示,上述認定所釋放出來的核心是如何更好地保護每一個可能遭受暴力的人。她注意到,目前結婚率逐年降低,相應也會存在更多的人選擇同居,該認定也是對同居關係穩定性及人身關係的保護。
二問:該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馮孟莉解釋,最高檢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爲,參照本法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沈騰表示,此外,該認定還依據了“兩高兩部”發佈《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對精神侵害的相關界定等。
馮孟莉表示,通過以上規定可知,同居關係適用反家暴法並不是突破性的規定,在之前已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關於虐待的行爲問題,在過往的司法實踐中,也會將精神暴力納入虐待行爲的認定範圍。
馮孟莉說,值得關注的是,刑法中的“虐待罪”的適用,僅僅限定在家庭成員之間。落實到戀人層面,這層不存在於紙面的“婚姻”關係,就常常成爲法律保護的灰色地帶。當親密關係中出現控制、威脅甚至暴力時,一句“你們沒領證,不算家庭成員”,可能就輕易地將受害者推向求助無門的境地,也讓一些施害者得以逍遙法外。將婚前穩定的同居關係納入反家暴法的保護範圍,既是9年前反家庭暴力法的明確規定,也是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堅守的司法政策。
三問:婚前同居認定爲“家庭成員”的具體標準與邊界是什麼?
沈騰表示,認定標準側重“穩定共同生活事實”,需綜合三方面判斷,一是居住層面:雙方長期穩定共同居住,而非短期合租;二是依賴層面:二人在經濟上相互依賴,比如共同承擔房租、日常開支等,形成類似家庭成員的扶助義務關係;三是關係層面:雙方在生活事務相互介入,形成事實上的生活共同體。其邊界十分清晰,僅針對家暴案件中的司法認定,不改變同居關係可自由終止的屬性,也不會延伸到財產分割、繼承等其他民事法律關係中。
馮孟莉說,傳統上,“家庭成員”容易侷限於持有結婚證的夫妻、有血緣關係的親屬等。本案則旗幟鮮明地指出,認定家庭成員的核心在於是否存在“共同生活的實質”。檢察官在案件審查中重點核實了雙方同居的穩定性、經濟上的交織、社會關係的公開性以及組建家庭的合意。馬某某與苗某的關係,具備了家庭特有的親密性、穩定性、互助性和一定範圍的封閉性。在這種關係中,同樣會產生一方對另一方在人身、精神上的依附與控制,其侵害行爲的社會危害性與婚姻內虐待無異。
馮孟莉表示,檢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中關於“同居等共同生活人員”參照執行的規定精神,對刑法中虐待罪的“家庭成員”作了與之銜接的合目的性擴張解釋。這一認定,將法律保護的陽光照進了此前可能存在的“灰色地帶”,是對社會生活多元化發展的積極司法回應。
政策發佈後,部分網友擔憂“模糊家庭邊界”“影響財產分割”。對此,最高檢明確回應:此次解釋僅適用於反家暴和刑事領域,不涉及財產繼承、分割等民事權利,核心是讓施暴者無法借“非婚姻關係”逃脫懲罰。
馮孟莉也對此予以解釋,“事實上的家庭成員關係”不等於“事實婚姻”,且法律對同居關係的財產分割問題有明確規定,無須擔心。
四問:精神虐待納入家暴的認定標準與表現形式有哪些?
沈騰介紹,認定標準是行爲具有持續性,且足以對受害者的精神和心理造成實質性傷害,並影響其正常生活。常見表現形式包括長期辱罵、貶損人格、持續威脅恐嚇、限制人身或社交自由、精神操控等。比如“牟林翰案”中,在陳某精神狀態不斷惡化、不斷出現極端行爲並最終自殺的進程中,牟某反覆實施的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辱罵行爲是製造陳某自殺風險並不斷強化、提升風險的決定性因素,因此這種持續的精神摧殘就被法院認定爲構成虐待的精神虐待行爲。
檢察機關指出,虐待罪中的“虐待”,並不僅指物理傷害,更包括長期、反覆的精神上的摧殘、折磨。馬某某所實施的情感操縱、孤立控制、人格貶損,其殘忍程度不亞於拳腳相加,同樣能系統性地破壞受害者的精神健康。
11月25日,發佈會上,最高檢發佈一則典型案例,受害者苗某與馬某某自2021年底確立戀愛關係後,即進入穩定的同居狀態,雙方已見家長、有明確的結婚意願。然而,在長達一年的共同生活中,馬某某構建了一個嚴密的“精神牢籠”。他以“愛”和“沒有安全感”爲名,實施系統性控制:禁止苗某出差阻礙其職業發展,強制其刪除所有異性聯繫方式切斷正常社交,要求事無鉅細的“行蹤報備”剝奪個人空間。
更致命的是,馬某某長期、反覆地對苗某進行無端辱罵、人格貶損和情感勒索,使其自我價值感被徹底摧毀。這種持續的精神虐待,曾兩次將苗某逼至自殺邊緣,但均被救回。然而,馬某某並未收斂。2022年12月10日晚,因苗某與同學聚會,馬某某再次通過微信進行數小時的持續辱罵,最終成爲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次日凌晨,苗某不堪忍受,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
馮孟莉表示,本案中,苗某因長期遭受精神虐待導致抑鬱並最終自殺的嚴重後果,充分證明了此類行爲巨大的社會危害性。通過調取的海量微信聊天記錄、證人證言、就醫記錄等證據,檢察機關構建了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了馬某某的虐待行爲與苗某精神崩潰、連續自殺及最終死亡之間存在直接的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最終,法院以虐待罪對馬某某定罪量刑,宣告了精神虐待同樣是犯罪,法律對此絕不姑息。
五問:受害者維權途徑有哪些?
對受害者保護的實際影響:受害者維權不再受婚姻關係限制,即便沒有結婚證,也可參照“家庭成員”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在遭遇同居暴力或精神虐待時,既可以追究施暴者虐待罪、故意傷害罪等刑事責任,也可以通過民事途徑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如“牟林翰虐待案”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馬某某遺棄案”推動“自訴轉公訴”追究刑事責任,形成“民事禁令止損+刑事懲戒震懾”的全鏈條保護。
沈騰指出,受害者在遭遇家暴時候,可通過以下途徑維權,一是向公安機關報案,對施暴者進行治安處罰或推動刑事立案;二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施暴者騷擾、跟蹤;三是尋求法律援助機構和婦聯等組織的幫助,固定辱罵錄音、聊天記錄等證據,通過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此外,馮孟莉還指出,無論是北大包麗案件,還是本次發佈的案件,可以看到反覆被提及的問題,就是PUA精神操控。PUA往往對應了NPD人格,就是自戀型人格障礙,屬於人格不健全的體現。究其根本,實際也是社會層面需要關注的問題,就是如何降低NPD人格的產生,如何培養我們每個人健康的心理及健全的人格,這也是和家庭教育、生長環境等息息相關以及需要我們共同關注問題。
馮孟莉建議,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時候,應固定好錄音錄像和相關病歷等證據,並及時向婦聯和民政部門進行求助。此外,很重要的一點是,一定要有強大的心理,“很多時候,特別是肢體暴力情況下,被施暴者一看到施暴者的第一反應就是特別恐懼、恐慌,首先在心理上,就自動把自己放到了一個非常弱勢的地位。那麼對於這種精神操控,會讓施暴行爲更加過分和明顯,因此,對於被施暴者或受害者而言,一定要積極的進行相關的心理干預,並進行一些心理救助,最高檢也明確,對取證困難的嚴重家暴案件,將主動推動自訴轉公訴,降低維權門檻。”
六問:該認定有何積極意義?
“這不是擴大家庭邊界,而是迴歸家暴治理的本質——權力控制與傷害預防。”最高檢副檢察長葛曉燕在新聞發佈會上強調。根據2016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爲,參照本法規定執行,但在實踐中,傳統“家庭成員”界定長期侷限於婚姻、血緣關係,導致同居暴力受害者維權無門。
“警告、罰款的震懾力遠遠不夠。”專家指出,此次政策明確後,受害者可直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施暴者接近、騷擾,甚至責令其遷出住所,司法保護力度顯著提升。
沈騰表示,積極意義在於打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銜接,像“牟林翰虐待案”“馬某某虐待案”等這類同居關係下的精神虐待,能以虐待罪精準追責;同時打破了“只有親屬纔算家庭成員”的侷限,無論家內家外,施暴就是違法,不能因爲加上“家庭”兩字,就摒除在法律約束之外。讓同居關係下的暴力受害者也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獲得更及時的司法保護,也強化了對施暴者的約束。
某派出所民警在採訪中表示,以往處理同居糾紛,要麼按治安案件輕罰,要麼因證據不足無法立案,現在有了明確標準,我們能更精準地介入干預。而對於“穩定同居”的界定爭議,最高檢給出實操指引是需綜合考量同居時長、經濟交織、社會關係公開性及組建家庭合意,避免“臨時搭夥”被濫用。
記者:汪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