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上
員工入職、離職時
可能會被要求籤《保密及競業協議》等
籤不籤?
很多人心裏犯嘀咕
不籤怕影響離職手續辦理
就抱着僥倖的態度簽了
覺得“反正以後也未必查得到”
湖裏法院日前審結的一起勞動爭議案,就給這樣一位“拿了補償又去競爭對手公司”的工程師,上了一堂真金白銀的課,她因違反競業協議,被判支付違約金、返還補償金、承擔調查費,共計超19萬元。
案情回顧
2020年6月
徐女士入職廈門某電公司
崗位是初級工程師
負責芯片生產環節的SiC(碳化硅)板塊
入職當天
她和公司簽了一份《保密協議書》
明確約定離職後的競業限制義務
2022年4月,徐女士離職時簽署《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承諾書》,承諾兩年內不得到與某電公司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工作。某電公司則按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2565元。競業限制約定,若徐女士違約,需支付違約金205176元,並返還已收取的補償金。
但沒過多久,某電公司發現徐女士入職廈門某雲公司,認爲其違反競業限制約定,遂提起勞動仲裁。2023年12月,仲裁委員會支持某電公司的主要請求,裁決徐女士支付違約金20餘萬元,並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雙方均對仲裁結果不服
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庭上,徐女士認爲,自己只是普通工程師,不是《勞動合同法》裏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屬於可以約定競業的對象。
她還請來一位專家出庭作證,某電公司做的是晶圓製造,屬於上游;某雲公司做的是先進封裝,偏向下游;兩者分屬半導體產業鏈不同環節,是“上下游”而非直接競爭對手。另外,徐女士還認爲自己在某電公司工作時月均工資爲8500餘元,約定20多萬元的違約金太高了。
法院經審理認爲
某電公司是高新技術企業,掌握核心技術;徐女士在SiC板塊擔任工程師,屬於技術崗位;入職就籤《保密協議書》,離職前又籤《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承諾書》,並領取競業補償。在沒有證據證明她不負有保密義務或相關協議存在無效、可撤銷情形時,法院認定:她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中“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可以約定競業限制,應按約履行。
而且,專家證言承認某電公司側重晶圓製造,某雲公司側重先進封裝,但無法因此就認定兩者一定不存在競爭關係。
法院進一步對比工商登記信息發現:兩家公司經營範圍都包括集成電路製造、光電子器件製造等內容,存在明顯交叉;在同一半導體產業鏈中,雖是上下游,但在部分產品、技術或客戶上仍有潛在或現實競爭。
因此
法院認定徐女士在競業限制期內
入職經營範圍重合的某雲公司
構成違約
判決徐女士支付某電公司違約金153887元、
返還補償金5387元、承擔調查費用39000元
並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至協議期滿
一審判決後徐女士不服提起上訴
廈門中院經審理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
籤競業協議 別心存僥倖
從該案看
關於競業限制約定
很值得給職場人士和企業都提個醒
其一,“籤是隨便籤的,執行就看運氣”的僥倖心理要不得。籤的時候覺得“先簽了再說”,對競業補償照收不誤;跳槽時又覺得“發現不了就沒事”,一旦被發現,最終可能要付出遠高於補償金數倍的違約成本。
其二,“上下游”“不做同一工序”的企業,未必完全沒有競爭關係。很多新興產業鏈條長,環環相扣。是否構成競爭關係,不能只盯着“工序不同”,還要看經營範圍是否交叉;是否可能爭奪同類客戶、市場份額;是否存在技術路徑重疊、業務佈局交叉等。
其三,違約後企業的調查費,也可能算到員工頭上。該案中,某電公司爲查證徐女士是否違反競業義務,委託第三方公司調查取證,支付了39000元費用,這筆費用按照約定最終由徐女士承擔。即,企業的調查費用最終可能也是當事人違約成本的一部分。
需要提醒的是,個人職業發展應該被尊重,但別把自己送到“收了補償又違約被判賠”的尷尬位置上,因爲協議上自己籤的名,可能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責任和義務。
記者:張珺 通訊員:湖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