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想與去世女兒合葬,卻被陵園管理方告知“非本人簽字”無墳墓使用權,法院判了

“我就想將來和女兒葬在一起,這有什麼錯?”近日,因偏癱行動不便的張婆婆(化名)沒想到,自己多年前委託親屬代簽的一份合墓合同,如今卻成了她實現心願的阻礙。

數年前,張女士的獨生女因病去世,沉浸在悲痛中的她無力親自處理後續事宜,便委託親屬與某陵園簽訂了合墓購買合同。對她而言,這份合同不僅是一紙協議,更是將來能與女兒“相聚”的唯一寄託。

然而,當張女士年事漸高、身體不便,想提前辦理合墓使用權確認手續時,陵園方面卻拒絕了她的請求。理由是合同簽字人並非張女士本人,按規定需原經辦人辦理變更手續。因家庭關係發生變故,原經辦人不願出面辦理變更,儘管張女士出示了當年支付購墓款的銀行轉賬記錄,並反覆說明當時委託代簽的背景,但陵園仍堅持“按章辦事”。

多次溝通無果後,張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陵園認爲其內部規定明確,因張女士不是合同簽字人故無權主張使用權,辦理變更業務需原經辦人提供相應材料。

法院經審理後指出,張女士當年委託他人代簽合同,系其真實意願表達,合同合法有效。她作爲逝者母親,是合同實質權利人。陵園以其內部規則限制張女士的相關權利,不僅與公序良俗相悖,也違背了該合同旨在實現母女合葬的初衷。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張女士享有該合墓的使用權。判決後,陵園方面表示將主動上門爲她辦理相關手續變更。一場因“非本人簽字”引發的糾紛,在法律框架下得以化解。

記者:邱睦

通訊員:郝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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