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歲的老孫在東莞一家保安公司工作,收入主要用於贍養年邁父母。2020年8月20日中午,老孫口頭向主管請假後離開崗亭,騎電動自行車剛駛出單位大門不久,便被一輛超速轎車撞倒,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地點距離其值守崗亭僅30米。交警認定事故主要責任在轎車司機,但無法確認老孫當時的具體去向。
事後,其女兒孫女士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保安公司稱,頂班同事尚未到崗,老孫提前離崗屬違規行爲;人社部門據此認定其“擅自離崗”,且家屬未能證明事故地點屬於“回家途中”,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孫女士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均敗訴。
隨後,她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東莞市檢察院調查發現,涉事保安公司不提供午餐,值班保安經允許可在中午外出就餐或回宿舍喫飯。事故發生時爲11時53分,正值午餐時間。檢察官實地覆盤路線後發現,事故方向與老孫宿舍位置基本一致,符合“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情形。此外,崗亭監控設備事發時運行正常,公司也曾調取查看,卻始終未向司法機關提交相關視頻。
檢察機關認爲,在勞動者死亡、家屬取證能力有限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依法負有舉證責任。保安公司未提供其掌握的關鍵證據,應承擔不利後果。
2023年5月,東莞市檢察院以原判事實不清、舉證責任分配錯誤爲由,向二審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2024年8月30日,法院改判,責令人社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隨後,在檢察機關持續跟進協調下,人社部門重新調查並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保安公司亦承諾履行賠償責任。
2025年春節前後,103萬元工傷賠償金分兩次全額支付至老孫家屬賬戶。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