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低頭看手機摔骨折,場所經營者要不要擔責?法院判了

低頭看手機踩空摔傷,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要不要擔責?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其中一起健康權糾紛案,備受社會關注。

2024年1月,郭某在上海浦東某餐廳用餐結束後步行離開,在餐廳外的臺階區域不慎踩空摔倒。事發10天后,郭某自行到醫院就診,被診斷爲腰椎右側橫突骨折。郭某認爲餐廳經營者某餐飲公司和餐廳所在樓宇的物業管理企業某商業管理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磨損的臺階也沒有及時修復,導致其摔倒受傷,起訴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6萬餘元。

但餐廳外的監控視頻顯示,從出現在畫面中開始,郭某一直在低頭看手機。監控畫面中未見下雨、下雪,臺階處也未見積雪、積水、冰凍。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通報:郭某就餐完畢後離開餐廳,經營者和管理者對郭某在行走時低頭看手機的行爲不能預判也無法控制。郭某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摔倒是其自身未盡安全注意義務所致,某餐飲公司和某商業管理公司並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駁回郭某全部訴訟請求。

這一案例被最高法納入典型案例庫,引發社會關注和熱議,關鍵點在於它戳中了當下的社會痛點——“低頭族”的人身安全邊界與事故責任歸屬。

隨着移動互聯網深度滲透日常生活,手機已從通訊工具演變爲生活剛需。與之相伴,人們在走路、騎行、駕駛時因“低頭”引發的意外事故不斷攀升,相關糾紛處理也成爲司法實踐中的難題。

這類案件的特殊性在於,其損害後果多由個人行爲與技術依賴共同引發,責任界定極易模糊。

此前的“低頭族”受傷糾紛案件中,就出現過不同的裁判結果,有的法院判令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承擔一部分責任。

有專家表示,法律條文具有相對穩定性,但社會生活始終處於動態發展過程,“低頭族”受傷糾紛案件是技術進步帶來的新型法律問題,需要通過典型案例爲法律適用提供指引。此前的部分案件出現“各打五十大板”的判決,過度放大經營者責任,忽視了個人安全注意義務,從而弱化了公衆的自我防護意識,甚至催生“遇事就索賠”心理,需通過司法導向糾偏。

司法判決的核心爭議點,集中在個人安全注意義務與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的邊界劃分。

什麼是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

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有律師進一步指出,該法律責任的成立,應以“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爲前提。簡單來說,就是要看公共場所是否存在可預見的安全隱患。例如,商場防墜架設置過低、未設立警示標識、未疏導擁擠人羣等導致人員跌傷,屬於存在明確過錯,不應覆蓋因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害。

而在此次發佈的郭某案中,法院明確“無過錯則無責任”的裁判原則,傳遞出清晰導向——安全保障義務不是“維權萬金油”,更不能成爲自身過錯的“擋箭牌”,每個人都應對自己的行爲負責。

最高法也在發佈該案例時表示,這一判決向動輒將自身損害歸責於無關他人的不當行爲亮明瞭態度,堅決杜絕“和稀泥”的做法,倡導安全文明出行和自我負責的安全責任意識,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從更宏觀層面看,這一典型案例的發佈,並非簡單的個案裁判指引,還有多維度價值與長遠影響。

它不僅是一堂通俗易懂的羣衆法治教育課,也有助於優化治理效能,讓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不必爲無法預判的個人過錯承擔額外責任,從而有利於他們更專注地提升服務質量、排查真正的安全隱患,提升公共場所的整體安全水平。

這起案例被納入“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本質上正是通過司法手段引領社會風尚,它所倡導的“自我負責”理念,既是個人品德的體現,也是社會公德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典型案例的判決導向不是否定對弱勢羣體的保護,也不是爲經營者免責。如若公共場所確實存在安全隱患,經營者必須承擔相應責任。這種精準的權責劃分,也是法治精神的體現——讓有責者擔責,讓無責者免責,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技術進步的初衷,是讓我們的生活更美好,而非成爲安全的“絆腳石”。走路時抬頭、開車時專注……這些舉動既是對自己生命負責,也是對他人安全的尊重,當每個人都成爲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社會才能更和諧、更文明。

來源:潮新聞 記者 錢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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