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某公司庫房內一名男員工“親了下”同部門的女同事,因此以猥褻罪被行政拘留並被公司開除,然而,他卻以“沒追究刑事責任”爲由向公司索賠16萬元!
事件回顧:
男員工親吻女同事被開除
向公司索賠16萬元
朱某系北京某公司員工,雙方簽訂了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的勞動合同,朱某擔任運營管理崗位。該公司的《員工日常管理獎懲辦法》載明,受到公安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的,屬於重大失職/違規,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任何補償。
2025年2月,在公司的庫房裏,朱某沒控制住自己,“親了下”女同事王某,王某直接報了警,警方認定朱某的行爲構成了猥褻罪。
2025年5月12日,公司對朱某進行談話,《案件約談記錄》包含↓↓
“我在某庫房內親了下我部門的女員工王某,後來她就報警了。”
“犯了猥褻罪,拘留了5天。”
有了這份白紙黑字的“認罪書”,公司很快給他寄去了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函》,內容爲↓↓
公司2025年5月12日接到員工舉報,當日委託相關人員與你進行約談,在《案件約談記錄》中認可存在違規事實,並表示願意接受公司處理。
經公司研究決定,根據公司《員工日常管理獎懲辦法》的相關規定,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自2025年5月15日起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朱某認爲,公司這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68446.52元;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間法定節假日加班費10560.91元;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資12673.09元等。
法院判決:公司系合法解除!
被追究刑事責任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充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
一審法院認爲: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現在案證據能夠證明朱某確實存在因違法行爲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事實,公司依照《員工日常管理獎懲辦法》及相應法律規定,解除與朱某的勞動合同並無不當,系合法解除。
故一審法院對朱某要求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駁回朱某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朱某上訴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勞動者只有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下,用人單位纔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中,並不包括刑事拘留、行政拘留。
故公司所依據管理制度條款事實上擴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所規定情形的適用範圍。
即使公司已經就該勞動紀律進行了規定或勞動合同進行了約定,該內容也因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應被認定爲無效,公司依據公司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規定解除與朱某的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二審法院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充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
公司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受到公安部門行政處罰的,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任何補償,該規定具有合理性,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且經過民主程序並對勞動者公示。
故公司依據該規定解除與朱某的勞動合同不屬於違法解除。二審判決:駁回朱某關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賠償的情形↓↓
■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規定了,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若員工的行爲均不符合以上法律規定的內容,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
來源:勞動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