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貪圖私利
一加油站員工
在明知款項來源不明的情況下
仍幫客戶刷油卡套現
近日
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以羅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判處拘役5個月
緩刑6個月
並處罰金2000元
羅某是海口一家加油站的加油員工。王某(另案處理)找到羅某幫忙套現公司加油卡內的錢,並承諾事後給羅某好處費。爲謀取私利,羅某在明知其加油卡來源不當的情況下,仍使用提供的加油卡加油,並通過現金和微信的方式收取加油款,通過微信轉給王某。
據瞭解,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王某在海口某有限公司擔任司機一職,其瞭解到該公司的司機習慣下班後將公司車輛的鑰匙放置在車輛輪胎處,加油卡放置於車內。2020年5月其離開公司後,其多次返回公司盜取公司的加油卡,找到羅某幫其套現加油卡內的錢。從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期間,羅某在加油站內上班時,王某就拿着從公司盜竊而來的油卡,交給羅某爲加油站客戶進行加油。經查羅某共計向王某轉賬加油款3.05萬餘元,羅某從中獲利2692元。2020年11月13日,羅某賠償海口某有限公司1.33萬元,其中的1萬元最後系由王某支付。
2024年10月14日16時許,公安機關口頭傳喚羅某到案。
公訴機關認爲,羅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犯罪金額3.05萬餘元,其行爲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經審理,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罪名予以確認,對控辯雙方的量刑意見,予以採納,作出以上判決。
作者: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