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認養寵物”但需分期購買商品
法院判決屬捆綁銷售解除合同 認養人按寵物實際價值支付
本報記者 韓宇
本報通訊員 張嗣博
在當前風行的養寵風潮下,“免費領養”“愛心認養”活動熱度逐漸走高,但在一些領養宣傳的溫情背後,卻可能潛藏着消費陷阱。
近日,遼寧省北鎮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免費”領養寵物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法院依法認定涉案協議名爲領養,實爲捆綁銷售,在解除合同的同時,判決領養人按寵物實際價值支付價款。法院的認定,既守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爲規範寵物消費市場劃出法治紅線。
2025年3月,家住江蘇的李某通過網絡平臺與某寵物公司簽訂了一份名爲“寵物認養保障計劃協議”的文件,其中約定李某可從該公司免費領養一隻寵物,但需通過分期付款的方式,在該公司網上商城購買指定商品,每期付款289元,共分爲24期,全部付清後纔算完成“認養”。協議簽訂後,李某支付首期款289元,該公司向其郵寄了寵物,但李某收到寵物後未再按約定支付任何款項。
因李某長期拖欠款項,寵物公司將其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寵物認養保障計劃協議”,要求李某退還所領養的寵物,並支付違約金5000元,以彌補公司的“經濟損失”。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於雙方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的性質,以及李某應該承擔的民事責任。”辦案法官說道。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協議雖名爲“寵物認養保障計劃協議”,但核心約定實際是李某需通過長期分期付款購買商家指定商品,以此換取寵物的飼養權,本質上是一種變相的捆綁銷售模式,雙方實際構成買賣合同關係,涉案寵物即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此外,法院查明,該寵物的市場價格爲3000元,而寵物公司主張的5000元違約金遠超其實際損失,明顯不合理。
針對寵物公司提出的“退還寵物”訴求,從防止損失擴大、兼顧公平與效率的角度,法院同樣作出了不予支持的認定。
辦案法官表示,結合寵物交易的行業習慣,消費者更傾向於從小飼養,市場上流通的寵物也大多是動物幼崽,待本案執行完畢時,涉案寵物已成年,再次出售難度較大;此外,雙方住所地相距數千公里,若強制李某退還寵物,將產生高額運輸成本,且活體寵物在運輸過程中可能面臨死亡、疾疫等風險,會進一步擴大雙方的損失。
經綜合考量,法院最終作出一審判決,解除某寵物公司與李某簽訂的協議,李某向該公司支付寵物價款3000元。雙方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辦案法官還表示,隨着寵物經濟持續升溫,類似本案的“免費領養”陷阱屢見不鮮。部分商家利用消費者的愛心和“免費”“無償”的吸引力,以“領養替代購買”等公益口號爲噱頭,通過簽訂格式化協議,捆綁銷售寵物用品、強制分期付款等方式,變相抬高消費成本、轉嫁經營風險,這類行爲本質上是不正當經營行爲,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法官提醒愛寵人士,面對各類寵物領養的宣傳,要保持審慎態度,避免被部分商家“免費”“無償”的宣傳語迷惑,陷入消費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