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1萬元的借款糾紛
同學倆鬧上了法庭
原告方因爲沒有借條
最終因證據不足被判敗訴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礙於情面出借款項時,僅通過轉賬交付資金,未簽訂借條或留存其他借貸憑證,一旦發生糾紛往往陷入維權困境。近日,福州羅源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原告僅憑微信轉賬記錄起訴索要1萬元借款,因無法證明借貸合意,最終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原告陳某與被告雷某系同學關係,據陳某自述:2024年11月,雷某以償還信用卡款項爲由,電話聯繫借款10000元週轉並承諾一個月後歸還。
陳某基於對同學的信任,未要求雷某出具借條,而是通過微信分兩次向雷某各轉賬5000元,累計轉賬10000元。雷某接收轉賬後未作回覆,陳某也未在微信中向雷某確認該款項系借款,雙方事後亦未補籤借條。
借款到期後,陳某多次通過電話、微信向雷某催討欠款,但雷某始終拒不歸還。無奈之下,陳某持微信轉賬支付電子憑證及轉賬記錄截圖,將雷某訴至羅源法院,要求其償還10000元借款。
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雷某稱,其與陳某之間並非借貸關係,該10000元是陳某償還此前使用其信用卡套現的款項,並提交了2024年9月陳某借用其信用卡套現10000元的微信聊天記錄作爲證據。雷某提出,若該款項系借款,陳某理應提供借條或其他借款憑證佐證。
針對雷某的抗辯,陳某補充說明,此前信用卡套現的10000元已通過現金方式償還,但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還款事實。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民間借貸系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屬於實踐性合同,應同時符合達成借貸合意和借款實際交付兩個要件。
本案中,陳某提供的微信轉賬憑證和截圖,僅能證實其向雷某交付了10000元款項,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款項的性質爲借款,也未能對雷某提出的“該款項系償還此前信用卡套現欠款”的抗辯主張,提供有效證據予以反駁。因此,陳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來源:福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