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俗話說,好借好還,再借不難。但在日常生活中,親朋好友之間借錢週轉,出於情面往往不會在借條上約定利息。可一旦借款人“爽約”逾期不還,出借人還能不能主張利息?
來看看平桂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案情介紹
原告盧某訴稱,2024年3月,被告小劉、大劉兄弟二人因資金週轉需要,共同向其借款35000元。其中25000元以現金交付,10000元通過微信轉賬。二被告共同出具了借條,承諾於2024年9月30日前還清,並載明若違約願意承擔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
借款後,被告大劉陸續償還了10000元,剩餘25000元經多次催討未果。盧某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歸還剩餘本金及自逾期之日起的利息,並支付其爲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律師費3000元。
庭審中,二被告對借款事實提出異議。被告小劉辯稱借條內容有添加,且現金部分無轉賬記錄,借款不實。被告大劉則辯稱自己僅對微信轉賬的10000元承擔擔保責任,且已還清,不應再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提供的由二被告共同確認的《借條》是證明借貸合意和借款事實的直接證據。儘管被告對借條內容提出異議,但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推翻借條記載內容的真實性。結合原告與被告大劉的微信聊天記錄,能夠相互印證借款事實及金額。因此,依法確認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合法有效,二被告作爲共同借款人,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的事實成立。
焦點釋法
未約定借期內利息,逾期利息能否獲得支持?
本案中,雙方在借條中未約定借款期間的利息,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此種情況下視爲不支付借期內利息。然而,這並不意味着借款人在逾期還款時無需承擔任何資金佔用成本。
借款合同明確約定了還款期限爲2024年9月30日。二被告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計算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借條雖未約定利息,但原告主張自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逾期利息,於法有據。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小劉、大劉共同向原告盧某歸還借款本金25000元,並支付以該本金爲基數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3.1%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同時,因借條中明確約定了違約方需承擔律師費等費用,且原告提供了相應票據,故對原告主張的3000元律師費亦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該案的審理,明確了民間借貸中“無息借款”與“逾期利息”的法律界限。法官提醒廣大民衆,在發生民間借貸關係時,應儘量簽訂規範的借款合同或出具內容完整的借條,明確借款金額、幣種、期限、利息(或是否無息)、還款方式以及逾期責任等核心條款。
即使出於情誼約定爲無息借款,一旦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還款,出借人仍有權依法主張逾期利息,以彌補資金被佔用期間的損失,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白紙黑字的約定與法律的規定,共同構築了誠信社會的基石。
來源:平桂區人民法院
文字:鍾欽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