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了19.9萬元彩禮,2萬餘元的黃金首飾,按照習俗舉辦了定親儀式,郴州女子劉豔本以爲即將開啓新生活,未婚夫王鵬卻因創業失敗突然“失聯”。近一年後,王鵬現身並要求領證結婚遭拒,竟將劉豔訴至法院索要27萬餘元。
3月14日,郴州市嘉禾縣人民法院通報該案,一審判決女方返還70%彩禮,共計15.8萬餘元。
男子失聯後現身,起訴未婚妻一家
2023年3月,劉豔經人介紹與王鵬相識相戀,相處期間,王鵬爲兩人購置了情侶戒指,還按照當地習俗向劉豔支付了見面禮、上門禮等款項。2024年2月,雙方依照農村習俗舉辦了定親儀式,儀式後,王鵬的母親向劉豔的母親賬戶轉賬定親禮金199900元,王鵬還爲劉豔購置了“四金”,花費2.3萬餘元。
定親後,王鵬便外出創業,可沒過多久便徹底失去了消息。不僅劉豔無法與他取得聯繫,就連王鵬的家人也不知道他的下落。劉豔四處打聽、心急如焚,直到後來才得知,王鵬因創業失敗,無力面對家人和未婚妻,便自行斷絕了與外界的所有聯繫,對劉豔的多次電話、信息均置之不理,雙方就此失聯近一年。
2025年1月,消失近一年的王鵬突然主動與劉豔恢復聯繫,提出了兩個選擇:要麼儘快辦理結婚登記,要麼返還全部彩禮。劉豔認爲,兩人的感情早已破裂,明確拒絕恢復婚約關係。雙方就彩禮返還事宜協商無果,王鵬將劉豔及其父母一同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返還彩禮、“四金”、定親酒席費、相親紅包及日常轉賬等各項費用,合計27萬餘元。
法院判決女方返還七成彩禮
法院審理後認爲,彩禮的認定需同時滿足“以締結婚姻爲目的、符合當地習俗、價值較大或具有特定象徵意義”的核心要件。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及庭審陳述,法院依法認定,納入彩禮範圍的款項包括:199900元定親禮金、2.3萬餘元“四金”,以及情侶戒指折價款2695元,以上三項合計226224元。
對於王鵬主張的相親紅包、日常小額轉賬、定親請客酒席等開支,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認定該部分款項屬於“爲表達或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並非以締結婚姻爲目的的彩禮。同時,劉豔一方爲籌備婚約,也向王鵬家配送了被子等嫁妝,存在合理支出,因此對該部分返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王鵬自行“失聯近一年”,是導致雙方婚約關係破裂的直接原因,其行爲存在明顯過錯;同時,女方爲籌備婚約確實有合理開支,且雙方僅爲異地戀愛關係,未形成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綜合考量上述因素,法院酌定劉豔一方返還彩禮的比例爲70%。一審判決劉豔及其父母一次性向王鵬返還彩禮158357元(226224元×70%)。判決作出後,雙方均表示服判息訴,目前劉豔已主動履行判決,向王鵬返還了相應款項。
法官說法:重大過錯行爲影響彩禮返還比例
法官介紹,節日紅包、日常餐飲消費、小額禮品等屬於“一般贈與”,不具備彩禮“以締結婚姻爲目的”的核心屬性,因此在婚約解除後,該部分財物不予返還;而“三金”“四金”、大額定親禮金等符合“締婚目的+當地習俗+價值較大”的要件,應依法認定爲彩禮,當事人主張返還時,需留存好購置憑證、轉賬備註等相關證據,便於法院覈實。
此外,婚約關係中,“失聯”“隱瞞重大事實”等過錯行爲,雖不會直接否定彩禮返還請求,但法院會據此調整返還比例。同時,過錯方還可能承擔更多的訴訟費、保全費等訴訟成本。法官建議,雙方在婚約中遇到矛盾時,應優先通過溝通協商解決,避免採取逃避、失聯等方式,以免擴大糾紛、增加不必要的損失。
(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全媒體記者 虢燦 通訊員 胡柏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