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電梯房,本是爲了便利
沒想到低頻噪聲日夜縈繞
腦袋瓜嗡嗡的……
臥室緊挨電梯井
低頻噪聲擾人眠
2019年,江某購得某置業公司開發的某小區商品房頂樓。2023年7月,江某入住後發現,臥室與單元樓兩臺電梯井道共用牆體,電梯機房位於臥室正上方。電梯運行產生的低頻噪聲通過結構傳聲侵入室內,嚴重影響了其與家人的睡眠質量和日常生活。
經與某置業公司、某物業公司就噪聲污染防治事宜協商未果,江某於2024年7月委託具備法定檢測資質的某環境監測中心對臥室“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 進行檢測。檢測報告顯示,22:00至22:30期間,臥室多個低頻段倍頻帶聲壓級均超出《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22337—2008)限值。之後,江某向浙江省台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提起噪聲污染責任糾紛訴訟,要求某置業公司、某物業公司履行噪聲污染防治義務,支付房屋空置損失費5000元等。
法院:案涉房屋噪聲超出標準
判令某置業公司採取防治措施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所涉噪聲,源於建築物內部的固定設備(電梯),並通過牆體等建築結構進行傳播,屬於“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及一般性社會公衆認知,住宅中居民對噪聲的可容忍程度應明顯低於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商業經營活動中的噪聲污染標準。若經檢測案涉房屋內的噪聲超出《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限值,即應認定爲噪聲污染。
某置業公司作爲案涉樓宇的開發商與電梯建設單位,依法應當承擔噪聲防治的首要責任。而根據現有證據,案涉電梯運行狀態正常,物業公司已履行了日常維保職責,故江某無權要求某物業公司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對於房屋空置費等,因江某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中,其未能舉證證明該損失已實際產生,故不予支持。本案最終判令某置業公司對案涉單元樓電梯採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江某房屋內噪聲符合《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22337—2008)要求。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開發商應擔防噪源頭責任
物業公司應加強日常巡檢維護
本案中,檢測報告顯示噪聲已超標,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噪聲污染。某置業公司作爲開發商,負有在設計、建造階段採取隔聲降噪措施的法定義務。即便項目通過竣工驗收,也不能免除其對實際形成的噪聲污染所應承擔的防治責任。而某物業公司的職責是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現有證據表明電梯運行正常,噪聲問題與物業服務無關,故無需承擔責任。
房地產開發商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應嚴格履行噪聲防治的源頭責任。在規劃設計、設備選型、施工安裝等環節充分採取隔聲減振措施,從根本上避免噪聲污染問題。物業公司應加強對小區公用設施的日常巡檢維護,發現噪聲異常,應及時處理。居民若遭遇此類噪聲污染,可委託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留存相關證據,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居住安寧權益。
文章來源:公衆號@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