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山東臨沂某熱電公司在某園區進行預埋熱力管道施工,孫某的自建廠房緊鄰該公司施工路段。在施工期間,孫某發現自家廠房牆體開裂,認爲其房屋受損系由臨沂某熱電公司在其房屋北側挖設溝槽所致,遂向相關部門反映,要求臨沂某熱電公司停止施工並賠償其房屋修復費用。後臨沂某熱電公司對施工現場進行混凝土回填,但經多方調解,雙方就賠償事宜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孫某遂將臨沂某熱電公司訴至法院。
臨沂某熱電公司辯稱,其施工地點距涉案房屋幾十米遠,亦未在涉案房屋後面開挖溝槽,對孫某的房屋開裂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根據孫某的申請依法委託相關機構對案涉房屋的損壞原因、房屋安全性及維修方案進行評估鑑定。鑑定報告顯示案涉房屋北側地面進行過開挖,結合房屋牆體裂縫分佈規律、牆體垂直度偏差情況,判定房屋損害的原因爲案涉房屋北側地面開挖導致的基礎不均勻沉降,建議對該片牆體拆除重建,修復費用工程造價爲 327487.22 元。
綜合孫某與臨沂某熱電公司在相關部門的多次調解記錄以及法院現場勘驗情況可知,孫某房屋北側地面挖掘及回填系由臨沂某熱電公司施工。因此,孫某的房屋開裂受損與臨沂某熱電公司的施工行爲存在因果關係,孫某作爲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臨沂某熱電公司賠償損失,法院遂依法判令臨沂某熱電公司賠償孫某房屋修復費用及鑑定費用362487.22元。臨沂某熱電公司不服該判決並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城鄉建設中,施工單位應規範施工,提前評估工程對周邊建築的影響,做好房屋現狀勘察和安全檢測,並採取有效的支護、減震、隔振措施,防止和避免對周邊建築造成損壞。相鄰權利人發現自家房屋因臨近施工受損時,要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並固定證據。在鑑定機構對房屋受損狀況及損害原因進行專業鑑定時,儘可能提供施工前建築物原始狀態的照片、視頻等資料,以免鑑定中因缺乏對比資料而導致因果關係無法確認,進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爲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來源:河東法院、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