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 ,增設高空拋物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月25日,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高空拋物案,用司法判決守護羣衆“頭頂上的安全”。
2024年9月21日,被告人在家中聚餐時,爲發泄情緒,將半個約10斤重的西瓜從七樓廚房窗戶拋出,砸中樓下停放的一輛轎車。經鑑定,車輛天窗、車頂內飾等多處受損,直接經濟損失達20744元。案發後,被告人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並取得書面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從高空拋擲西瓜,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高空拋物罪。綜合考慮被告人自首、自願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等從輕處罰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於判決生效後立即繳納。
法官提醒,高空拋物絕非“小事”,哪怕是細小物品,從高空墜落也會因重力產生巨大沖擊力,進而釀成不可挽回的後果。本案中,被告人拋擲的物品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車輛損毀價值逾兩萬元,已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依法應予刑事追責。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中全 張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