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湖南長沙開福法院消息,羅女士和羅某是親姐弟,2023年6月,他們的父親離世,弟弟沒第一時間通知羅女士,在母親張大媽的同意下,悄悄爲父親辦理了喪事,不僅沒有舉辦追悼會,甚至在墓碑上遺漏了羅女士的姓名。
羅女士認爲,弟弟、弟媳與母親的做法,侵犯了自身的祭奠權。爲維護權益,她將三人一併訴至法院,提出如下訴求:1.要求三被告書面賠禮道歉;2.在墓碑上加刻自己的姓名;3.另選陵園,重新安葬父親;4.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被告弟弟、母親辯稱:原告的各項主張均與事實不符,父親病危時被告主動通知了原告;父親已入土爲安,不宜遷墳;不將原告姓名刻入墓碑是母親的意願。被告弟媳認爲,自己無法左右老人的想法,更無處分權,不是適格被告。
法院判決:被告羅某與被告張大媽爲原告羅女士在父親的墓碑上加名,在墓碑上加名的費用由原告承擔;被告羅某、張大媽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後,原、被告不服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來源 | 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