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漲工資幹不了!”員工說完氣話正常上班,2天后卻被公司單方告知已離職、無需在崗!法院判了

4月22日,上海市總工會“申工社”披露一起案件。

2021年6月25日,小李與公司經理協商薪資待遇時,經理明確拒絕漲薪,雙方言語產生爭執,小李一氣之下說“不漲工資這活幹不了”。

隨後6月26日、27日,小李均正常到崗工作,公司也未提出異議。期間,公司廠長找小李覈實情況時,他也表示:“工資這麼低,這活怎麼幹?”

6月27日下班後,公司經理召開員工會議,當衆宣稱小李已主動辭職。小李覺得這是經理對自己的報復,認爲自己既沒有遞交過任何書面辭職手續,也沒提出過口頭辭職,所以並沒有在意,也沒有爭吵。6月28日,小李照常通勤到公司上班,卻被公司單方告知已離職、無需在崗。

小李當即與公司經理溝通理論,明確否認辭職。但經理態度強硬,告知小李已經沒有他的崗位了。事後,公司單方出具離職證明,將離職原因標註爲勞動者辭職。

2021年7月9日,小李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7240元、通勤費1100元。

該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交通費600元,駁回小李其他仲裁請求。

小李不服將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公司支付賠償金107240元、通勤費1100元。

法院判決:口頭辭職有效

一審覈心爭議爲小李系主動口頭辭職,還是公司違法辭退。法院查實,小李因薪資問題向經理口頭表示不幹了,廠長覈實情況時其未否認,公司開會通報其辭職,小李在場亦未提出異議。

依據公司經員工學習確認的規章制度,口頭辭職具備效力,公司據此出具離職證明合規。小李後續正常到崗,不影響口頭辭職事實的認定。

小李主張公司違法解除、索要賠償金,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一審判決:駁回小李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案件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內容完全一致,本案爭議焦點依舊是小李是否屬於主動辭職。小李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自身被違法辭退的主張,同時公司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員工可書面或口頭提出辭職,小李在廠長覈實辭職事宜、公司召開全體員工會議通報其辭職時,均未作出否認表示,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其口頭辭職成立並無不當。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小李的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爲終審判決。

“申工社”指出,職場中, 由於一氣之下的言論,因小失大的案例不在少數:

上海某汽車銷售公司員工雷某,與總經理協商解約未果發生爭執,總經理當場明確要求其次日不用再來上班。事後總經理雖微信否認辭退,但法院認定該言論屬於職務行爲,已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一二審均判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72232元。

彭某是上海某公司員工。2020年某天,老闆爭吵時辱罵員工“滾”,員工未到崗上班,公司隨後以曠工爲由將其解僱。二審法院判決:老闆言語指令模糊、事後未要求員工返崗,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支付員工違法解除賠償金15.98萬元。

來源 中國青年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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