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身的工作已經忙不過來,有時候還要加班才能完成,公司卻強行讓我接手離職同事的工作,我拒絕後就被開除了。”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與職工李清(化名)的勞動爭議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判令公司支付李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萬餘元。
不“接盤”離職同事工作就被解僱?公司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職工遇到此類事件應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4月3日,記者採訪了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
拒絕接手離職同事工作被辭退
法院判決公司賠償12萬餘元
據媒體報道,2023年3月22日,該公司主管宋某通過公司內部郵件正式通知李清,要求其自即日起接手離職職工劉某的電商訂單業務。李清於次日回覆“收到”,但隨後便第一時間與主管溝通,以自身工作較忙、無法兼顧爲由,請求公司安排其他人員暫時接手該部分工作。
此後,雙方就工作安排多次溝通。李清明確表示,自己工作量已飽和,2023年3月剛接手另一名離職職工的餐飲訂單後,對接銷售人員從18名增至52名,工作壓力大幅增加,若再接手電商訂單,必然需要大量加班,既超出合理負荷,也無法保證工作質量。但公司堅持認爲,安排合理合法,訂單組其他人員均已接手離職同事工作,李清的拒絕屬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合同約定。
2023年6月21日,公司以李清“受到一次書面警告後,再次違反公司規定,拒絕正常工作安排”爲由,向其正式發送辭退通知書,單方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且未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李清於2023年7月申請勞動仲裁,請求依法判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93萬元。仲裁裁決確認李清與公司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2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但駁回了李清的其他仲裁請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但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公司濫用管理權
勞動者可拒絕安排並憑證據維權
趙良善表示,從法律角度來看,本案清晰界定了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與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邊界,公司在員工工作量已飽和、存在持續加班的情況下,強行安排其接手離職同事工作,在員工合理拒絕後直接解僱,已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方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調整工作任務亦屬此列。
此外,該法還規定,單方調整崗位或工作內容應具備合理性,不得超出正常勞動負荷,更不能以此作爲隨意解僱的理由。法院認定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工作安排合理,僅憑“不服從管理”解除合同缺乏法定依據,符合勞動法律對企業不得濫用管理權、不得強迫超量勞動的基本精神。
趙良善解釋,從裁判規則與維權指引視角看,本案明確了勞動者對明顯不合理的工作安排有權拒絕,且不構成違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院最終判令公司支付12萬餘元賠償金,既體現了對勞動者休息權、勞動保護權的保護,也對企業用工管理作出規範。“企業在分配離職員工工作時,必須考量員工實際負荷、舉證安排合理性,並與員工充分協商,不得簡單粗暴強派任務、動輒解僱。”趙良善表示。
同時,趙良善提示勞動者,面對不合理工作安排可依法拒絕,並注意留存工作量、加班記錄、溝通記錄等證據,以便在爭議中有效維權。
來源 |工人日報、封面新聞、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