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粉”用縮寫“吐槽”被判侵權 法院:設置抽獎擴散還可能加重責任

在網上發帖不點名,只用“某某”或姓名字母縮寫,就可以“安全吐槽”嗎?設置“抽獎”活動,引導他人轉發評論,是互動還是“帶節奏”?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中,當事人通過“影射式發帖+不限圈抽獎”的方式引發言論大規模傳播,最終被法院認定爲侵權並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的理由是什麼?這種“擦邊球”有何風險?

“黑粉”說演員是“劣跡藝人” 設置“不限圈抽獎”

此案一審原告是知名演員,微博粉絲量很大,被告是另一位演員的忠實粉絲,卻是原告的所謂“黑粉”,他通過自己個人微博賬號,多次發佈涉及原告的評論內容。

北京四中院法官助理趙赫指出,一審被告在相關微博中,說原告是“劣跡藝人”“臭名昭著”,併發布包含“詐騙素人錢財”“挑唆素人喫藥”等內容的圖片信息。同時,圍繞針對原告的特定話題發佈“不限圈抽獎”,明確“轉發過5000繼續加碼(評論區可+)”聲稱抽獎條件是,只要網友拿出無論是客服電話還有郵箱維權的任何證據,幫助被告的偶像演員粉絲維權,即可參與抽獎。還說:“獎池過10W!人數過百!人人都有機會!具體獎品見評論”等等,以轉發、評論等作爲參與條件,且不限定參與範圍,任何網絡用戶均可參與。

相關內容發佈後,在短時間內獲得大量轉發、評論及點贊,形成明顯擴大效應。原告認爲相關言論嚴重損害其名譽,於是提起訴訟。被告辯稱,涉案言論並未明確指向原告,且話題屬於正常討論和評價,未超出合理範疇,屬於合理輿論監督。

一審法院綜合侵權影響範圍、過錯程度、行爲的方式、後果等因素,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合理開支。

“不點名”≠不侵權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強調自己沒有完整點名評論自己不喜歡的演員,是合理輿論監督。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楊晉東主審此案,對於如何認定言論指向,他分析:認定言論指向時,關鍵不在於是否完整點名,“不點名”並不當然意味着“不指向”,而應當根據言論內容、發佈背景、關聯話題以及一般公衆的認知習慣綜合予以評判。上訴人在發表涉案言論時即便未直接使用被上訴人的完整姓名,而是以“姓氏+英文字母+某字”等稱謂代指,但結合話題標籤足以讓他人意識到涉案言論與被上訴人具有直接或者高度對應,屬於典型的“形式模糊、實質特指”,是典型的侵權人採取“含沙射影”暗指他人的行爲。

法院認爲,涉案言論多次使用“劣跡藝人”“臭名昭著”等表述,明顯帶有貶損他人人格的傾向,已超出理性評價的必要限度。同時,發佈的“詐騙素人錢財”“挑唆素人喫藥”等內容,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相關事實,也未證明已盡到必要的核實義務。這類信息一經傳播,足以顯著降低被上訴人的社會評價。上訴人的行爲構成對被上訴人的名譽侵權。

“不限圈抽獎”加重責任

法院對“不限圈抽獎”這一新型傳播方式如何定性?

楊晉東表示,“不限圈抽獎”通常以設置獎品爲誘因,以轉發、評論、附帶特定話題爲參與條件,不對參與羣體做任何限制,它的本質是一種以利益爲驅動的傳播方式。雖然網絡用戶享有自主表達意見的權利,但對於非依法具有調查、處理職權的主體而言,不得以徵集所謂“線索”“證據”爲名,動員公衆傳播未經覈實的負面信息,並據此對特定主體作出評價。上訴人通過設置“不限圈抽獎”的方式組織相關言論傳播,以抽獎作爲激勵條件,要求參與者通過轉發、評論並附帶特定話題參與其中,主觀惡意明顯,客觀上導致侵權結果擴大,屬於侵權的加重情節。

言論自由並非無邊界

北京四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趙赫提示,公民個人享有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並非無邊界,應當在合法合理、尊重他人人格權益的範圍內行使。

公衆人物因社會關注度較高,對公衆評論負有更高程度的容忍義務,但這種容忍義務並非無限延伸,更不意味着可以被隨意貶損、侮辱或誹謗。法律所保護的,是基於事實、出於公共利益且保持適度理性的評論空間,而非以情緒宣泄爲主導、以惡意傳播爲目的的負面標籤與人身攻擊。因此,在網絡空間中,表達方式與傳播機制同樣納入法律評價範圍,行爲人不僅要對“說了什麼”負責,也要對“如何傳播”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楊晉東提示,廣大網民既是信息接收者也是傳播者,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文明、理性、剋制的表達是網絡秩序良性運行的重要基礎。

網絡評論應建立在內容真實、表達適度的基礎之上,表達方式再隱晦,只要能夠被識別,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在通過抽獎、話題互動等方式引導他人蔘與傳播時,更應避免擴散未經覈實的信息;

如果內容涉及他人名譽、品行等敏感事項,行爲人不僅要對信息本身負責,也可能因傳播方式不當承擔更重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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