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日報”報道:暴雨藍色預警期間乘坐地鐵,被電梯口的擋水板絆倒骨折,乘客以運營方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爲由索賠27萬餘元。近日,北京房山法院經審理認定,地鐵運營公司已採取合理警示與保障措施,乘客系因自身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而導致摔倒受傷,最終法院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家住北京市某小區的周女士經常乘坐地鐵出行。2025年8月適值北京雨季,在暴雨藍色預警後,地鐵運營公司設置擋水板應對防汛。一天,周女士在地鐵站搭乘升降直梯時,右腳被設置在直梯門口的擋水板絆倒,摔倒在轎廂內。經診斷爲左腓骨遠端骨折等傷情。
周女士認爲,擋水板既沒有明顯的警示標識,也沒有地鐵站工作人員提醒,自己受傷是地鐵運營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所致。因此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費用27萬餘元。
地鐵運營公司則表示,已通過鋪設防滑墊、擺放黃色警示牌等多種方式向乘客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監控視頻顯示,擋水板上有雙色警示條紋和"注意腳下小心絆倒"警示文字,擋水板一側還放置了黃色警示牌子。
法院審理後認爲,周女士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特殊天氣出行時應比日常出行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卻因自身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導致摔倒受傷,該損害後果屬於自身原因所致,應當自行承擔相應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周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周女士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審理法官認爲,"公共場所受傷必賠"的誤區,本質上是對安全保障義務的片面理解。維權需依法、理性,不能因爲"在公共場所受傷"就盲目索賠,忽視自身義務、轉嫁自身過錯。
來源 | 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