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父母賣兒、買家僞裝撿娃、中介高價牽線,均涉刑事犯罪!

據媒體報道,2026年1月10日傍晚,四川省宜賓市竹海鎮的何某勇報警稱,其在路邊發現一名2個月大的棄嬰。警察審訊後獲悉,男嬰系其表姐陳某英、表姐夫李某磷非法收買,企圖通過“撿拾領養”方式上戶。

經查,男嬰是陳某英、李某磷託朋友李某貴從王某雲、潘某龍處花7萬元買來,並另向李某貴支付5萬元介紹費,李某貴還赴外地配合嬰兒體檢。王某雲、潘某龍則是因情感糾紛,將其非婚生育的男嬰賣掉,事發時,陳某英夫婦已支付2萬元定金。

目前,6名嫌疑人被全部抓獲,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王某雲、潘某龍還涉嫌重婚罪。被救男嬰已得到民政、婦聯專業照護,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父母因感情糾紛賣掉親生孩子,夫婦求子心切選擇收買嬰兒,中間人積極尋找嬰兒收取中介費,他們分別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對此,《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隗卓然律師,帶來專業解讀。

1.作爲嬰兒父母,將孩子出賣的行爲如何定性?要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隗卓然:父母因情感糾紛將非婚生育的男嬰以7萬元價格出賣給他人,整體交易具有明顯的金錢對價特徵,且金額顯著超出一般“營養費”“感謝費”的合理範疇,屬於以非法獲利爲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其行爲涉嫌構成拐賣兒童罪,依法可被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以非法獲利爲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可見,子女雖然由父母生育,但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更不能被作爲商品買賣。

2.以養育爲目的,非法收買嬰兒,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隗卓然:花費7萬元收買嬰兒,並另向中間人支付5萬元介紹費,行爲人主觀上雖具有自行養育的目的,但其收養目的並不能當然消解其前端“非法收買”行爲的違法性,此行爲已涉嫌觸犯刑法,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對被買嬰兒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3.幫助他人尋找“送養”嬰兒,並收取5萬元中介費,將以何罪論處?

隗卓然:行爲人接受委託物色“送養”嬰兒,又通過社交平臺聯繫上外地賣家,屬於主觀上明知系非法買賣嬰兒,仍在買賣雙方之間牽線搭橋,促成嬰兒交易,並收取5萬元高額介紹費,還曾赴外地配合嬰兒體檢,其行爲已經深度介入嬰兒非法買賣鏈條,既涉嫌構成拐賣兒童罪的共犯,又涉嫌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共犯,最終可能按照較重的拐賣兒童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責任,至於按主犯、從犯處理,仍需結合其在全案中的地位、作用、參與程度及獲利情況綜合判斷。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武傑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