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將住宅變爲“網約房” 法官:改變住宅用途需經鄰居同意

房源掛在網上

陌生人進進出出

當住宅變爲“網約房”

要知會鄰居嗎?

無證開設民宿

引發鄰里糾紛

小周與小張是同一棟樓的上下樓鄰居,雙方房屋登記用途均爲住宅,二人是各自房屋的所有權人。2023年,小張把其房屋改成“網約房”經營,通過多個互聯網平臺發佈房源信息進行宣傳,標明價格並接受預訂。因小張無證開設民宿、擾民等問題,小周訴至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要求小張停止將房屋用於商業經營性活動,恢復其住宅用途。

小張辯稱,該房屋是以自住爲主、出租爲輔,交易形式符合普通房屋出租的特徵,且“網約房”不同於經營性用房,只有屬於旅館業客房的“網約房”才屬於經營性用房。

法院:房屋的住宅用途已改變

被告停止對房屋的經營性使用

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爭議焦點爲案涉房屋作爲“網約房”使用,是否屬於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是否應徵得有利害關係的業主的一致同意。

小張通過網絡平臺發佈房源信息,標明價格並接受不特定人員預訂,按日出租、結算費用;

同時,按照相關要求配置消防器材、登記入住人員信息,並在房屋內配備酒水飲料等有償使用物品,提供清潔等住宿服務。

上述行爲有別於一般的房屋租賃,其經營模式雖然與一般旅館業存在一定差異,但仍是利用房屋爲入住客人提供有償的住宿服務。其行爲實質上已改變了房屋的住宅用途,屬於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應該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故法院判決小張停止對房屋的經營性使用,恢復其住宅用途。

法官: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

需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明確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

本案中,判斷案涉房屋是否屬於“住改商”,核心在於房屋使用性質是否從“滿足居住需求”轉變爲“提供經營性服務”。小張通過網絡平臺面向公衆出租房屋,按日結算費用,還配置消防設施、進行入住登記、提供有償使用物品及清潔等住宿服務,其經營屬性與普通房屋租賃中“固定承租人、長期使用、僅提供房屋本身”的特徵存在明顯區別,實質上已構成經營性住宿服務,屬於典型的“住改商”行爲。

法官提醒,有利害關係的業主的一致同意,是住宅改經營性用房的法定前提,“網約房”業態的發展不能突破法律底線和鄰里權益邊界。房屋所有人在利用房產獲取利益時,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和小區管理規約,尊重相鄰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得擅自改變房屋規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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