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招跑腿,高薪次日結”“代收貨款,包食宿路費”“送外賣,輕鬆日入千元”……
這些高薪招募跑腿人員的廣告看起來誘人,卻處處透露着反常。送什麼貨品有這麼高的跑腿費?爲何跑腿要戴上帽子、口罩,還要專挑沒有攝像頭的地方交易?然而,雖然察覺到異常的人不少,但仍有一些人接受了這份“工作”。“就幫人跑個腿,能有什麼事?”等他們真正明白的時候,往往已經坐在審訊室裏了。
犯罪產業鏈上的“耗材”
跑個腿送東西竟然會涉嫌犯罪?這要從招募他們的目的說起。
近年來,司法機關對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打擊力度空前,“斷卡行動”集中整治了非法開辦、販賣、租借電話卡和銀行卡(“兩卡”)以及相關物聯網卡、關聯互聯網賬號等行爲,使得詐騙團伙“兩卡”資源獲取難度增大,轉移詐騙資金渠道受限,犯罪成本飆升。
爲了規避打擊,詐騙團伙開始改變策略,轉而使用現金、黃金或高價值名錶、奢侈品等代替線上轉賬,跑腿人員就此成爲連接電信網絡詐騙受害者與詐騙團伙之間的“橋樑”,協助轉移贓款贓物。除了詐騙團伙,還有一些犯罪團伙同樣以高薪爲誘餌,招募跑腿人員運送毒品、走私藥品等。
儘管招募的話術不盡相同,所運輸的東西也不一樣,但本質上都是以跑腿的名義掩蓋非法目的。如果跑腿人員轉移的是贓款贓物,則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如果是替人運輸毒品等,則涉嫌運輸毒品罪;如果存在幫助偷渡人員往返邊境,則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在整個犯罪鏈條中,跑腿人員往往處於最末端,他們常被稱爲“車手”。有時候“車手”和上游犯罪團伙之間還存在中介人員“車頭”,由“車頭”來招募“車手”組成“車隊”。爲了防止“黑喫黑”,有的案件中,“車頭”會要求跑腿人員拍攝現場照片、視頻或開啓實時定位進行遠程監督。
由於跑腿人員需要線下交接和運輸,他們往往最容易被警方抓獲。一旦被抓獲,他們便成爲上游犯罪團伙的“棄子”。由於跑腿工作門檻極低,“車手”的可替代性極強,上游犯罪團伙爲降低暴露風險,一般不會長期僱用固定的跑腿人員。也就是說,“車手”實際上是他們實施犯罪的廉價“耗材”。
究竟什麼樣的羣體容易成爲犯罪集團的“耗材”?
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副院長謝玲表示,國內涉詐、涉毒的“工具人”羣體呈現出“三低一高”與職業化並存的鮮明特徵。“三低一高”是指低齡化、低學歷、低收入和初犯比例高,他們多爲無業人員、社會閒散青年、在校學生(尤其是高職、大學生),年齡大多集中在16歲至35歲。
“這些跑腿人員的出現是涉網絡犯罪產業鏈分工細化、模塊化運作的直接產物,其核心特點是利益驅動、任務單一、高度可替代性。他們大量使用加密通信軟件單線聯繫,採用虛擬貨幣支付佣金,線下交接使用暗語,具有較強的反偵查意識。”謝玲介紹。
被精準擊中的人性弱點
在招募跑腿人員時,上游犯罪團伙常使用“日入千元”“輕鬆簡單”等話術,北京大學心理與認知科學學院副教授張昕認爲,這是抓住了人性共通的心理特質。
“爲什麼‘高薪跑腿’類型的輕鬆掙快錢騙局,對年輕人和未成年人屢試不爽?這是因爲犯罪分子精準地抓住了人性弱點。大部分人都有一種‘偷懶’的傾向,即存在一種‘節省能量’的行爲模式,都希望能在不費力的情況下掙更多的錢,這是人類的惰性。然而,多數人在看到這種廣告時,會理性考慮其可不可信、可不可行,如果有這麼輕鬆的工作爲什麼要招人而不是自己幹?因此便能推斷出背後存在不可告人的目的。”張昕分析道,“但對於未成年人來說,他們的心態與成年人相比還有一些特殊之處。”
“未成年人在生活上還需要依賴成年人,但他們又急於擺脫這種依賴,以宣示自己的獨立性,而獨立的重要表現就是經濟上的獨立。因此,未成年人更容易被‘高薪跑腿’所吸引。”張昕介紹。
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檢察官王敬敬辦理的一起“高薪跑腿”案中,17歲的張小宇(化名)被同鄉招募,走上了替電信網絡詐騙團伙轉移贓款的歪路。該案中,由於家裏給的零花錢較少,張小宇一心想賺錢,但普通工作要麼太累,要麼錢少,而同鄉介紹的跑腿工作不但輕鬆,每天還能收入1000元。這筆錢不僅能滿足張小宇的高消費需求,還能在朋友面前撐起面子。因此,哪怕對兼職的跑腿工作有過懷疑,他依然心存僥倖,鋌而走險。
據王敬敬介紹,近年來,未成年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數量呈現攀升態勢,其犯罪模式多表現爲幫助詐騙分子接收、轉移非法資金。
王敬敬表示,上游詐騙分子精準利用未成年人心智發育不成熟、法律意識淡薄、消費觀念欠缺等特點,以招募兼職“外賣員”名義,通過承諾支付高額報酬、報銷食宿路費等方式,吸引未成年人“入局”。待未成年人加入後,詐騙分子再透露實際工作內容,並系統教授其取錢(物)話術、操作流程、反偵查手段,使未成年人一步步淪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工具人”。
而在未成年人羣體中,謝玲稱,輟學和留守的未成年人是最易被犯罪分子“攻破”的羣體。謝玲告訴《方圓》記者,此類羣體社會經驗少,想掙快錢,跑腿這種簡單機械又無需專業技能的任務,極大地降低了參與門檻,加之極大的利益誘惑,未成年人很容易被吸引和教唆。在很多案件中,一些低齡未成年人受到境外犯罪分子教唆,認爲自己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對於相關犯罪有“去罪化”認知,認爲自己“行爲無害”或“責任輕微”。
實際上,已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作出了調整: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若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可以依法執行拘留;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若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對因未達年齡不予治安處罰或者不執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採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在《方圓》記者蒐集的涉未成年人“高薪跑腿”案例中,均存在“人帶人”現象,即涉案未成年人主要是被同伴招募,之後又繼續招募更多同伴加入。
“從涉案情況看,此類案件呈現明顯的地域性團伙作案特徵,未成年人多因同鄉、朋友等熟人關係被招募參與犯罪活動。一方面,未成年人基於對熟人的信任而加入;另一方面,受從衆心理和模仿效應影響,當個別未成年人因參與犯罪獲得經濟利益時,其身邊朋友往往會主動詢問並效仿加入。”王敬敬說。
對此,張昕也從未成年人的心理層面作出解讀:“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會追求尋找‘自我’的概念。在尋找‘自我’時,同伴扮演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幫助他們去定義‘我是什麼樣的人’,幫助他們找到歸屬感,因而未成年人相較於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同伴的影響,進而被拉入違法犯罪圈子。”
“不知情”不是逃避刑罰的
“擋箭牌”
在大多數“高薪跑腿”類案件中,上游犯罪集團往往會模糊需要跑腿運送的物品信息,但當跑腿人員逐步意識到不對勁時,他們中很少有人會拒絕並退出,甚至有人不僅自己接着幹,還會拉更多人入夥。
張昕解釋,這是一種複雜的心理。“例如,當跑腿人員到達指定地點後才發現需要傳送的物品竟然是高額現金,第一反應肯定是震驚。但當他們發現,簡單完成跑腿工作後便能收到遠超市場價的酬勞時,獎賞機制就會被觸發。跑腿人員獲得了極大的心理滿足,而這種滿足甚至可能成癮,讓他們幹了一次後還想接着幹,這種高利潤也讓他們將高風險拋諸腦後,一次又一次鋌而走險。”
再者,爲什麼會去招募更多人加入,除了可能有抽成的利益誘導外,張昕表示可能是受“法不責衆”心理的影響。“‘法不責衆’並非指具體法律條文的應用。在社會心理學中,可以解釋爲去個性化——明明知道某件事是不對的,但當知道不是一個人在幹而是一個羣體在干時,個人責任感會降低。”
無論是被招募時已經被告知可能涉嫌違法,還是在跑腿過程中逐漸發現端倪,大部分跑腿人員在落網後仍會辯稱,“我只是跑個腿,沒騙人”“錢又不是我拿的”“我不知道我送的是什麼東西”等,企圖以此逃避刑罰。
在“高薪跑腿”類案件中,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較爲常見的罪名。刑法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爲。那麼,在犯罪嫌疑人不肯如實供述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會如何證明其“明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刑法規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應當根據行爲人所接觸、接收的信息,經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移、轉換方式,交易行爲、資金賬戶的異常情況,結合行爲人的職業經歷、與上游犯罪嫌疑人之間的關係以及其供述和辯解等綜合審查判斷。
王敬敬表示,在“高薪跑腿”類案件中,要結合行爲人作案手段的“異常點”來確定其是否主觀明知。“例如,是否存在遠距離異地取送錢款?行爲過程中是否有佩戴帽子、口罩或主動避開人流和攝像頭等逃避偵查行爲?交貨地點是否隱蔽?所得報酬是否顯著高於市場價?”
例如,在張小宇一案中,他在跑腿前便接受了逃避偵查的培訓,有專人教他如何應對民警的訊問、如何隱瞞自己的工作內容和贓款的性質等。跑腿時,張小宇也多次“全副武裝”,戴好帽子、口罩,穿黑色衣服,前往老舊小區、廢棄停車場等地與陌生人員交接現金。這個過程裏,張小宇的“老闆”不僅每天支付給他1000元跑腿費,還包他的交通、食宿費用。
在廣東省中山市第二市區檢察院辦理的趙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中,趙某同樣察覺出了自己兩趟跑腿存在“見不得光”的可能,但爲了高達5600元的報酬,他還是咬牙說服了自己“再跑一趟”,最終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從震驚到麻木,從僥倖到成癮,跑腿者企圖用“再跑最後一趟”騙過自己,卻騙不過法律——每一趟都有代價,每一單都是證據。
被“外包”的犯罪風險
在涉及“高薪跑腿”類犯罪中,跑腿人員雖然只位於整條犯罪鏈條的末端,卻爲電信網絡詐騙、販毒、走私等上游犯罪提供着“人肉運輸”的“外包”服務。
謝玲表示,犯罪組織將核心、高風險的作案環節進行技術性拆解和業務外包,將其轉移、分散給社會邊緣羣體、法律意識淡薄的“三低”人羣具體實施。上游核心團伙則隱身幕後,將犯罪風險最大限度地轉移給末端“工具人”。
由於“跑腿”這份工作幾乎可以說是“零門檻”,犯罪團伙可以快速招募跑腿人員且不暴露核心成員,這進一步助長了上游犯罪團伙的氣焰,也給深挖上游主犯帶來重重困難。
近期,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檢察院檢察官助理管綺雯參與辦理了一起復雜的“高薪跑腿”案,案中34歲的何某是一名“跑腿中介”,專門負責招募各種類型的跑腿人員,包括開車運送偷渡人員的司機、跨境運送藥品的“背藥人”等。管綺雯表示,該案中,上游犯罪團伙刻意分割了各個犯罪環節,通過加密通信軟件隔離信息,導致涉案跑腿人員僅知曉自身參與的環節,而全鏈條核心人員、上下游關聯人員則難以全面鎖定。同時,何某收取上家的虛擬貨幣作爲佣金,再賣出虛擬貨幣,通過轉賬的方式向跑腿人員發放工資。虛擬貨幣交易的匿名性、跨境性使得資金流向追查存在一定困難。
針對上述問題,洪山區檢察院已推動建立公檢法協同辦案機制,強化與公安、金融、通信監管部門的協作配合,加大資金流、信息流穿透式覈查力度,同步推進追贓挽損與上游犯罪深挖打擊,全力破解辦案堵點。
近期,最高檢發佈的《刑事檢察工作白皮書(2025)》顯示,當下傳統犯罪與網絡手段融合,犯罪手段智能化、隱蔽化特點明顯。新業態、新技術伴生犯罪手段升級,新型犯罪形態不斷出現,其中,起訴涉虛擬貨幣犯罪37161人。
謝玲認爲,目前,USDT等虛擬貨幣已成爲核心洗錢工具。“境外犯罪團伙招募大量‘跑分人員’提供個人支付賬戶,將贓款化整爲零,摻雜在正常消費流水裏,隱蔽性極強。而且,虛擬貨幣具有匿名性和跨境無障礙的特點,規避了傳統金融反洗錢管制,導致涉案虛擬貨幣追蹤、調證和處置存在難點。”
面對這些辦案挑戰,王敬敬表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破解。“一是全鏈條反向溯源,以跑腿人員爲切入點,固定上下線關聯證據,深挖層級關係。二是強化部門協同,聯合公安、金融、通信企業,運用大數據篩查資金流、信息流,快速固定電子證據。三是依託數字檢察,搭建犯罪鏈條分析模型,精準識別主犯及團伙架構。四是打通跨區域協作機制,統一取證標準,簡化協查流程,提升追逃追贓效率。”
除了打擊犯罪,預防也是關鍵
除了全鏈條打擊違法犯罪,預防犯罪也是關鍵一步。
在“高薪跑腿”類案件中,涉案的“三低一高”羣體通常屬於社會邊緣羣體,抵禦高薪誘惑能力較弱,法律認知不足,能獲得的家庭支持、社會支持也非常有限。他們一旦被犯罪團伙招募,捲入刑事案件,未來很可能被進一步拖進更深的犯罪深淵。
張昕建議,要提前識別高風險人羣,及時給予社會支持,在其陷入困境時“拉一把”,而非等到其違法犯罪後再介入。“尤其是對未成年人,社會要織密保護網。家長要避免過度管控或放任不管,學校和社會要做好早期預警,重點關注有不良消費習慣、經濟拮据的未成年人,引導其形成健康交友觀與價值觀。”
管綺雯也提醒,家長要切實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監護責任,關注子女的思想動態、社交圈子和職業選擇,引導其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增強法治觀念;同時,家庭成員之間應加強溝通、相互幫扶,對經濟困難、生活失意的親屬給予關心支持,幫助其渡過難關,避免其被黑灰產乘虛而入。
“跨境黑灰產的蔓延性、隱蔽性決定了打擊此類犯罪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檢察機關與公安、網信、金融監管、邊境管理等部門建立長效協作機制,既要嚴厲打擊現有犯罪,也要從源頭防範犯罪鏈條的形成,同時通過精準普法提升羣衆的法治意識,才能從根本上遏制此類犯罪的滋生。”管綺雯說。
來源:檢察日報·深度版
《方圓》記者:黃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