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手日扣3元保費,猝死後理賠被拒?法院判了

騎手田先生每天開單前會通過外賣平臺App投保一份3元的意外險,保費由平臺在其報酬中自動扣除。然而,當田先生在出租屋內猝死後,家屬申請理賠卻遭到拒絕,保險公司給出的理由是“事故發生於非工作時間地點,且投保人爲平臺而非騎手本人”。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作爲典型案例發佈的這起保險理賠案引發社會關注。騎手權益究竟該如何有效保障?又該怎樣杜絕“形式投保、實質免責”的投機行爲?

01

2022年3月22日,“衆包騎手”田先生在出租屋內被發現死亡,經公安機關認定爲猝死,排除刑事案件。

田先生的手機投保記錄顯示,他每天開單前會通過外賣平臺App投保一份3元的意外險,保費由系統自動在報酬中扣收。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石雨冰介紹:“他的手機號賬單顯示,2022年3月20日9時25分至14時34分共發生主叫通話21次。跑單記錄顯示,他早上9時05分接單,下午14時35分後再無新增記錄。此前,他每天完成訂單50單左右。”

田先生屬於“衆包騎手”,日常通過在線平臺或手機應用,以自由職業者身份承接配送任務,報酬按完成的訂單數量或配送里程數覈算,而非固定薪資和僱傭權益。

他每天開單前花3元買的這份意外險,是他爲數不多的權益保障。田先生去世後,他的法定繼承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石雨冰介紹,案涉保險單顯示,2022年3月20日,平臺合作商作爲投保人,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衆包騎手意外險,保費3元,被保險人爲田先生和平臺合作商,受益人爲田先生及法定受益人,中介機構爲該保險公司的經紀公司,保險期自當天9時6分至次日1時30分。保障項目中,猝死保險金額爲每人60萬元。猝死保險金條款載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身體急性症狀發生後即刻或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理由是,田先生被發現死亡時間不在工作期間,地點也不在工作崗位,其死亡與案涉保險無關;同時,保險經紀公司代表平臺合作商投保,保險公司已就相關保險條款向保險經紀公司進行了提示說明。

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田先生的法定受益人保險金60萬元。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02

北京金融法院在二審中,對複雜的合同文本和多層投保關係逐一釐清。

案件核心爭議首先指向:到底誰纔是真正的投保人?

主審此案的北京金融法院法官王思思分析,經法院查明,3元保費實際來源於田先生的配送報酬,投保操作由他本人完成,保險權益也明確歸田先生享有。“雖然名義上由平臺合作商或保險經紀公司代投,但田先生纔是法律意義上的實際投保人。”

核心爭議二:保險公司是否盡到“提示說明義務”?

保險公司強調,此前已就相關保險條款向保險經紀公司進行了提示說明。對此,王思思認爲,保險公司僅向經紀公司作出條款提示說明,卻沒有直接對騎手本人履行過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造成名義投保人與實際權益人嚴重錯位。因此,不能僅依據保險公司向保險經紀公司進行了提示說明,就認定保險公司向實際投保人,也就是騎手完整、適當地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

核心爭議三:騎手在出租屋內休息時猝死,能否機械地認定爲“非工作狀態”?

涉案保險合同中寫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身體急性症狀發生後即刻或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方可賠付保險金60萬元。但是,衆包騎手的工作特點是“隨時上線、隨時下線”,田先生在出租屋內休息時猝死,能否機械地認定爲“非工作狀態”?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長郝笛分析,保險公司將“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作爲賠付猝死保險金的前提條件,實質上是對保險保障範圍進行了限縮,加重了騎手責任,應認定爲隱性免責條款。由於投保時保險公司未對該類條款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相關約定依法不產生法律效力。

最終,北京金融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險公司已經給付田先生的法定受益人保險金60萬元。

03

商業保險作爲社會保險的有效延伸,成爲新業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的重要補充工具,可一旦出現“形式投保、實質免責”的投機行爲,最終只會讓勞動者的保險權益“空心化”。

郝笛認爲,既然是爲“衆包騎手”這一特殊羣體設計的保險產品,保障對象就應該是騎手本人的人身權益,而非綁定特定平臺的訂單利益,不能隨意限縮保險保障範圍。保險合同不是平臺和保險公司的“免責盾牌”,勞動者的實質權益纔是法律保護的終極目標。

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長宋毅介紹,該院已將“依法審理涉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險等金融案件,強化司法指引,爲快遞員、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增加‘一份保障’”寫入了法院“十五五”時期加強金融審判能力建設、服務保障首都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多部門制定的《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試行)》規劃,2026年,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範圍將擴大到全國所有省份,並將出行、即時配送、同城貨運三個行業的平臺企業總體納入,新業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將進一步加強。

本文來源:央視新聞微信公衆號綜合中國之聲

記者/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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