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董事長訓斥後自縊身亡!法院怎麼判?

被老闆訓斥後輕生離世

公司到底要不要賠錢?

此前就有這樣一則案例:

一員工因報銷事宜

被董事長當衆訓斥、通報批評

員工心態徹底崩潰

最終其自縊身亡!

家屬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法庭

索賠百萬餘元

法院如何判斷?

案件回顧

陸千(化名)系北京某公司投融資部中層管理人員。2018年5月25日,其因報銷事宜與公司高管發生爭執,並遭董事長訓斥。回家後曾向家人表示自己在單位遭受不公正待遇,情緒低落。

2018年5月28日,公司在中層領導微信羣中針對其此前爭吵一事的通報批評,通報中明確表明“如有下次將主動請辭,希望其他員工引以爲戒”。受到通報批評後,陸千自己在微信羣中表示“堅決執行公司決議,下不爲例”

事隔約一週,6月6日上午,在與其母親通話時明確表示要自殺,其母聞訊立即聯繫公司領導求救。主管雖與其通話確認狀態,卻未採取任何安撫或陪護措施,中午時分,陸千妻子和父親趕到公司想見人,卻被告知陸千已外出辦事。

實際上,陸千在午休後約14時才與同事正常外出開展項目踏查,同行同事並未接到公司關於留意陸千情緒狀態、加強看護的相關通知。16時左右,陸千結束工作與同事分手,各自離開。

17時左右,陸千被他人發現於當地世紀城東側樹林內自縊身亡,警方刑事偵查部門出具死亡證明,依法認定陸千系自殺身亡。

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人民幣530608.4元、喪葬費28049元、被撫養人生活費人民幣574991.4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合計人民幣1233648.8元,同時要求公司賠償未繳納社會保險造成的相關損失。

雙方各執一詞

家屬:公司忽視員工情緒,應負全責

公司:自殺屬個人行爲,無需擔責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立場鮮明。

原告家屬主張:

公司管理層管理失當,因瑣事嚴厲訓斥並公開通報,給陸千造成巨大心理創傷

在陸千出現明確自殺傾向且家屬緊急求助時,公司主管消極不作爲,未進行疏導、未通知家屬、未採取防護措施,這種漠視與失職是導致陸千悲劇的主要直接原因,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同時,家屬主張未繳社保的損失應合併審理

被告公司辯稱:

陸千系自殺,屬個人自主選擇的結果,公司管理行爲合法合規,與其死亡結果之間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完全無過錯。

此外,公司提出未繳社保的訴求屬於勞動爭議,應先走仲裁前置程序,本案爲生命權糾紛,不宜合併審理,請求法院駁回家屬所有訴求。

法院判決:

駁回百萬賠償

酌定補償近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陸千自殺身亡與公司領導對其訓斥,事後進行通報批評一事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公司對於陸千自殺的後果是否存在過錯,並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指出,企業擁有合法的用工管理權,員工對處罰不服可有合法維權渠道;陸千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預見自殺後果。公司的通報批評雖爲誘因,但非直接或根本原因,不構成侵權賠償責任。

同時法院查明,陸千雖未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接受公司用工管理、領取勞動報酬,雙方已成立事實勞動關係,陸千依法享有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利。

在本案中,當陸千家人發現其存在嚴重的自殺傾向,向其主管領導求救、尋求幫助時,其主管領導在能夠聯繫上陸千,知道其所處具體位置的情況下,應及時將上述情況通知陸千家人,或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從而避免悲劇發生。公司對於陸千自殺這一後果存在過錯,但此種過錯並非主張要求侵權賠償的基礎,公司與陸千之間並未形成侵權責任法律關係,因此對於張某等原告要求公司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人民幣530608.4元、喪葬費28049元、被撫養人生活費人民幣574991.4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的訴請,不予支持。

結合本案實際,公司應對陸千死亡承擔相應補償責任。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按職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處理。陸千需供養直系親屬三人以上,故計發12個月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66857元、喪葬補助費30725.5元,兩項合計97582.5元。

對於家屬要求因公司支付沒有給陸千繳納社會保險而造成的損失,此主張雖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但是原告並沒有提出確切的損失數額及賠償計算依據,故本院不予支持。

來源:申工社微信公衆號、勞動法庫等,文中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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