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有“人脈”能“辦事”,冒充記者詐騙31萬元獲刑五年三個月

升學、入伍、就業,本有正規渠道可走,但總有部分人抱有“找關係、走捷徑”的僥倖心理,讓不法分子找到可乘之機。無業人員李某看準這個“商機”,虛構身份、捏造人脈,以可以幫忙辦理上軍校、取得國企正式編制等爲由騙取他人31萬元。近日,經山東省曲阜市檢察院提起公訴,這起詐騙案塵埃落定,被告人李某被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

導演出來的手眼通天

高中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的李某,曾因詐騙罪兩度獲刑。2019年刑滿釋放後,他非但沒有真心悔改,反而不斷打磨騙術,憑藉包裝虛假身份和“懂行”的話術,拿捏羣衆“走後門、靠關係”入學、求職的投機心理,接連實施詐騙。

2022年10月,鄒城市居民張先生因兒子學習成績不佳,一心想爲孩子謀求軍校入學資格。同住一個小區的李某得知後,主動找上門,稱自己認識某軍校政治學院的院長,辦理入學事宜易如反掌,張先生信以爲真。

此後數月裏,李某以“宴請領導”“購置禮品”“交入學保證金”等藉口,先後從張先生處騙取16萬元。面對張先生關於入學進度的追問,李某始終以“領導正在辦理”“內部流程審批中”“通知書即將下發”等話術敷衍拖延。直至2023年,張先生也只收到了一個虛假快遞單號。

騙術得逞後,李某愈發膽大。2025年7月,曲阜市市民王先生想爲外甥謀求菸草局正式編制,經朋友輾轉介紹結識了李某。此次,李某升級套路,謊稱自己是某中央媒體記者,捏造認識手握實權的“高部長”“趙總”等人脈信息,聲稱能通過內部關係搞定編制,向王先生索要15萬元“活動經費”。

錢款到賬後,李某的“表演”拉開帷幕:他用閒置手機號僞裝成“高部長”,給王先生的外甥發信息索要入職材料;編造與菸草局領導開會洽談的細節,稱通過微信實時向相應人脈“彙報”辦事進展;甚至杜撰官場打油詩,刻意營造自己遊走體制內、人脈通天的假象。

一步步的僞裝,讓被害人徹底放鬆警惕。直至2025年10月,爲外甥謀求編制的王先生髮現異樣後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查明,李某兩次作案共計騙取被害人31萬元。

肆意揮霍詐騙所得

案件移送曲阜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後,辦案檢察官全面審查案卷材料後發現,李某到案後儘管如實供述了詐騙行爲,但稱詐騙資金並未被挪作他用。辦案檢察官並未止步於口供,而是將資金流向作爲核心突破口,引導偵查機關全面調取李某及其母親名下(李某詐騙後曾將資金轉入其母親的賬戶)的銀行賬戶、支付寶、微信等全部交易明細,逐筆梳理資金流轉軌跡,最終繪製出清晰、完整的資金走向圖,戳破了李某的謊言。

司法機關查明,李某騙取王先生的15萬元,當日進入李某實際控制的其母親賬戶後,在短短3天內便被拆分轉移、肆意揮霍——部分資金通過ATM機被直接取現,剩餘資金被轉入李某個人賬戶後流向各支付平臺,部分詐騙資金被李某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李某騙取張先生的16萬元,也被其用於個人日常揮霍與債務償還。涉案錢款都未流向所謂的“領導”“關係人”。

“資金即到即轉、錢款即騙即用,錢款入賬後完全由李某個人支配揮霍,這一客觀事實充分證實了李某從一開始就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是認定詐騙罪最直接、有力的證據。”辦案檢察官審查認爲。

通過梳理李某的犯罪行爲,辦案檢察官發現,李某於2011年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2019年再度因詐騙罪獲刑。李某兩次作案手法如出一轍,均以“安排工作、辦理入學”爲幌子招搖撞騙,且其刑滿釋放後不足三年再次作案,系典型的詐騙累犯。

最終,檢察機關依託微信聊天記錄、轉賬憑證、通話錄音、資金流水等大量客觀證據,構建起從口供到書證、從資金流向到犯罪事實的完整閉環證據鏈。

依法從重懲處

曲阜市檢察院審查後認爲,李某雖非國家工作人員,但其利用部分羣衆存在迷信“權力尋租”“潛規則”的錯誤認知,虛構權威身份、捏造人脈關係,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符合詐騙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其曾因同類詐騙犯罪兩次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後短期內再次作案,屬於累犯,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即便其到案後認罪悔罪,也不足以從輕處罰。今年2月9日,該院依法以涉嫌詐騙罪對李某提起公訴。

3月10日,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全部採納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與量刑建議,認定李某構成詐騙罪,且繫累犯,依法對其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同時責令其退賠兩名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據悉,判決現已生效。

法條鏈接

刑法第65條規定: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全媒體記者:匡雪

通訊員:孔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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