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高峯期間電梯經常爆滿
廣西一名女子去20樓公司上班
爲準時打卡到負二樓乘梯
豈料意外踩空摔骨折
申報工傷過程幾經反覆,
審判幾經反轉
歷時三年的行政糾紛
終於有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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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黃某系廣西南寧某工貿公司商務部員工,公司辦公地點位於某現代城20樓,單位規定上班打卡時間爲8:59。
2021年7月19日8:30左右,黃某爲避開早高峯電梯擁堵,選擇從一樓步行前往負二樓等候電梯,在行至負一樓轉角處時,不慎踩空摔倒,導致身體受傷。後經醫療機構診斷,傷情爲右外踝撕脫性骨折。
7月28日,公司爲黃某蓋章同意申報工傷認定。9月2日,當地人社局認爲黃某受傷情形屬於工傷認定範圍,予以認定爲工傷。
之後公司突然反悔,向市政府提起行政複議,主張黃某未到打卡時間、受傷地點不在辦公區域,不屬於工傷。
市政府經複議審查,採納公司主張,作出撤銷市人社局工傷認定的複議決定。黃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反轉
一審:算工傷
二審:不算工傷
一審:恢復工傷認定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
黃某提前到達辦公大樓,是爲了準時到崗開展工作,等候電梯屬於上班前的預備性行爲;
辦公大樓負一樓屬於職工上班必經區域,是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其受傷與工作存在直接關聯。
據此判決撤銷市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恢復市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市政府、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不予認定工傷
二審法院審理認爲↓↓↓
黃某摔倒時間爲8:30,尚未到單位規定的8:59打卡時間;
現代城一樓及負一、負二樓不屬於公司辦公場所區域,也不屬於公司可實際管理控制範圍,因此受傷地點並非黃某實際工作崗位;
其前往負二樓等電梯屬於個人出行行爲,並非從事與工作相關的事宜。
二審法院據此改判黃某所受傷害不予認定爲工傷。幾方不服,申請再審。
高院終審
黃某滿足工傷三要素,
維持一審判決,算工傷!
再審法院認爲,依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及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工傷認定需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要素,認定應立足工傷保險立法初衷,從有利於保護受傷職工合法權益角度綜合判斷↓↓↓
■ 工作原因
“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關聯關係,職工爲完成本職工作而從事的與工作內容有關勞動的合理延伸,也應當認定爲工作原因。
黃某爲避免早高峯擁擠、快速抵達20樓辦公崗位,選擇從辦公樓一層到負二層等候最快捷電梯,此種選擇應當予以高度肯定且屬於合理的路徑選擇,因此其步行乘坐電梯到工作樓層的行爲應當視爲工作原因,屬於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
■ 工作時間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相關規定,“工作時間”應延伸至↓↓↓
職工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時間;
確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點的時間;
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間休息時間等。
黃某8:30左右已進入辦公大樓,爲滿足考勤要求提前到崗準備,屬於工作時間前後合理時段。
■ 工作場所
職工因工作原因而非個人原因,爲完成其本職工作或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關區域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含職工與工作職責相關的預備工作、中間停頓和收尾工作所涉及的合理區域,應視爲“工作場所”。
公司辦公區位於20樓,辦公樓大廳、電梯、負一樓等爲員工上班必經區域,與履職密切相關,屬於工作場所合理延伸。
綜上,黃某應認定爲工傷。再審撤銷二審判決及市政府複議決定,維持一審判決及人社局工傷認定。
來源:新聞晨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