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市總工會:2021年6月25日,小李與公司經理協商薪資待遇時,經理明確拒絕漲薪,雙方言語產生爭執,小李一氣之下說“不漲工資這活幹不了”。隨後6月26日、27日,小李均正常到崗工作,公司也未提出異議。期間,公司廠長找小李覈實情況時,他也表示:“工資這麼低,這活怎麼幹?”
6月27日下班後,公司經理召開員工會議,當衆宣稱小李已主動辭職。小李覺得這是經理對自己的報復,認爲自己既沒有遞交過任何書面辭職手續,也沒提出過口頭辭職,所以並沒有在意,也沒有爭吵。6月28日,小李照常通勤到公司上班,卻被公司單方告知已離職、無需在崗。
小李當即與公司經理溝通理論,明確否認辭職。但經理態度強硬,告知小李已經沒有他的崗位了。事後,公司單方出具離職證明,將離職原因標註爲勞動者辭職。
2021年7月9日,小李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7240元、通勤費1100元。該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交通費600元,駁回小李其他仲裁請求。小李不服將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公司支付賠償金107240元、通勤費1100元。
法院判決
一審覈心爭議爲小李系主動口頭辭職,還是公司違法辭退。法院查實,小李因薪資問題向經理口頭表示不幹了,廠長覈實情況時其未否認,公司開會通報其辭職,小李在場亦未提出異議。依據公司經員工學習確認的規章制度,口頭辭職具備效力,公司據此出具離職證明合規。小李後續正常到崗,不影響口頭辭職事實的認定。小李主張公司違法解除、索要賠償金,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一審判決:駁回小李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案件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內容完全一致,本案爭議焦點依舊是小李是否屬於主動辭職。小李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自身被違法辭退的主張,同時公司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員工可書面或口頭提出辭職,小李在廠長覈實辭職事宜、公司召開全體員工會議通報其辭職時,均未作出否認表示,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其口頭辭職成立並無不當。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小李的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爲終審判決。
來源 上海市總工會申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