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節省成本,不少商家常會讓員工客串模特,照片也就順手用了起來。那麼,一旦員工離職,商家還能不能繼續使用這些照片?離職後的慣性沿用算不算侵權?近日,廣州白雲區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使用離職員工照片打廣告引發的侵權案件。
譚某曾系A公司員工,工作崗位爲視覺部攝影助理,在職期間除了完成助理工作外,還客串產品模特,輔助攝像師完成拍攝任務,A公司據此每月爲其增加模特拍攝補貼1000元,A公司將拍攝的照片用於公司網店產品宣傳。
然而,譚某離職後,發現A公司仍在其線上店鋪內多款按摩設備、電動腰靠墊、車載香薰、恐龍化石、小夜燈、護頸枕頭等產品的詳情頁中使用含譚某肖像的圖片作爲產品宣傳圖片,產品銷售單價爲19.8元至348元不等。
譚某委託律師向A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A公司在收到律師函後刪除、下架了譚某的照片、圖片,未賠償譚某任何損失。
譚某認爲,A公司未經許可,公開使用其肖像用於商業宣傳,已構成對其肖像權的侵犯,造成一定不良影響,據此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白雲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A公司立即刪撤侵權圖片、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譚某損失5000元。
宣判後,譚某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辦法官指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權。雖然因勞動關係的人身依附性和經濟從屬性,員工在職期間的肖像權常受到一定製約,但這並不意味着用人單位可以無限期“免費”使用。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本案中,譚某在職期間因工作需要爲公司拍攝照片用於產品宣傳,公司據此獲得了譚某肖像用於網店宣傳等特定目的的使用權。但譚某離職後,雙方的勞動關係解除,公司對其肖像權使用的前提條件發生變化,公司未重新徵得譚某許可繼續使用其肖像不再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構成對員工肖像權的侵犯,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單位使用員工肖像進行商業宣傳時,應當與員工簽訂使用協議,明確約定肖像使用的範圍、期限、費用等核心事項,特別是涉及勞動關係解除後能否繼續使用等問題,避免產生員工肖像權糾紛。勞動者也應增強自身肖像權保護意識,在職期間因工作需要向用人單位提供宣傳資料時,可要求用人單位明確使用範圍和期限。當自身肖像權受到侵害時,應留存書面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雲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