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男子家暴致妻子骨折被刑拘,妻子起訴離婚反被索50萬房屋分割款,法院判了

近日,湖北麻城市法院於近日審理一起女方被丈夫毆打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告柳某(女方)與被告陽某(男方)於2000年務工相識,戀愛一年後,於2001年登記結婚。婚後雙方在柳某家庭居住生活,兩子女現已成年。近些年,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陽某多次動手毆打柳某,導致原本和睦的家庭逐漸失去溫情。2025年11月,陽某再次對柳某實施毆打,柳某無奈報警,經公安機構委託專業機構鑑定,柳某右側第7-9肋骨折,L3、L4右側橫突骨折,評定損傷程度爲輕傷二級。此次事件後,柳某決心結束這種痛苦的生活,遂提起離婚訴訟,堅決要求結束這段不幸的婚姻。

經庭審查明:陽某因對柳某實施毆打行爲,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其處於取保候審期間。陽某同意離婚,但要求柳某向其支付房屋分割款50萬元。上述房屋屬於未經產權登記的農村樓房,爲雙方婚後與柳某父母共同出資建造,建築面積約300平方米。

法庭在民事案件審理中認定陽某實施毆打行爲,已認定爲家庭暴力,並且,陽某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對自己的毆打行爲不持異議,離婚亦是保護女方不再受侵害的手段,故本案認定家庭暴力無需以刑事案件結果爲依據。法院在此基礎上,認定陽某的毆打行爲構成家庭暴力,導致雙方當事人的夫妻感情破裂,快速審理其離婚訴請。

本案中,雖然柳某和陽某在離婚時沒有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但陽某作爲該大家庭的家庭成員,爲建造房屋和家庭生活作出了貢獻,其長期在該房屋內居住生活,在當地已經形成了較爲穩定的社會關係,可以認定陽某對該房屋享有共同使用權。現陽某與柳某離婚,陽某離開該家庭,不再使用該房屋,應該得到經濟補償。依據民法典關於婚姻共同財產處置的相關規定,爲一次性了結本案,在法官主導下,雙方當事人同意房屋使用權總共作價60萬元,按照四位家庭成員均分份額,陽某應分得補償款15萬元。但考慮到陽某在婚姻中存在實施家庭暴力的過錯,依法應予少分,法院最終主持雙方當事人達成了由柳某向陽某補償房屋使用權損失12萬元的調解協議,陽某自願離婚。

來源:縱覽新聞、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