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5月22日下午,泰國最高行政法院就財政部對前總理英拉“大米瀆職案”賠償的指控作出最終裁決,判決英拉需要賠償100.28億泰銖(約合22億元人民幣)。
法院下令英拉僅需對大米銷售環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爲這涉及行政權力的行使。泰國國家反腐敗委員會和國家審計辦公室曾發函警告大米銷售可能存在腐敗問題,但英拉未採取任何措施加以制止,構成嚴重的瀆職行爲,導致相關官員謀取私利,給國家財政造成損失,金額達200多億泰銖,且沒有免責理由。
因此,法院判決英拉需向財政部賠償損失金額的50%,即100.28億泰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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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泰國財政部下達第135/2559號命令,要求英拉賠償她在擔任總理期間推行的大米抵押計劃造成的損失。2018年,英拉與丈夫共同起訴了多名政府官員,指控他們發佈不合法的賠償命令。2021年,中央行政法院駁回財政部對前總理英拉的“大米瀆職案”造成357億泰銖損失的賠償要求,理由是財政部承認沒有確鑿證據證明英拉直接造成損失,且調查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中央行政法院還指出,腐敗行爲主要發生在執行層面的官員中,而英拉作爲總理僅參與了政府間大米交易的諒解備忘錄簽署環節。隨後財政部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泰國前總理英拉在2017年離開泰國,因缺席法院“大米瀆職案”被判處五年徒刑。(總檯記者 楊探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