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孫天驕
2023年5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11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美容行業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依法加大對“醫托”“藥託”的處置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開展診療諮詢、就醫引導的行爲。
受訪專家指出,醫美“美託”與傳統“醫托”在本質上均是利用信息不對稱及消費者(或患者)的迫切心理,通過欺詐性手段爲特定機構引流並從中牟取不正當利益。二者在覈心行爲模式上具有共性,即均以“虛假宣傳”與“誘導消費”爲主要手段。但二者在行爲特徵、危害範圍及運作模式上存在顯著差異。
北京市律通律師事務所主任鄭中臣介紹說,相較於傳統“醫托”,醫美“美託”的行爲呈現出更明顯的運作模式鏈條化。醫美“美託”通常依託於“渠道型醫美機構—中介/代理商—美容院等終端場所—‘美託’人員”構成的利益鏈條。各環節之間通過高額分成形成緊密捆綁,構成穩定的利益共同體,增強了其行爲的隱蔽性與調查取證的難度。
他還提到,該類行爲往往通過精心設計的“劇本式”場景實施,在美容院、社交場合等特定環境中,由“美容技師”“老客戶”“貴賓顧客”“面診師”等角色協同配合,以“沉浸式”話術與表演誤導消費者,欺騙性更強,普通消費者更難識別與防範。
鄭中臣說,醫美“美託”除擾亂市場秩序與危害消費者健康權外,還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與財產權,且常伴隨誘導消費者申請網絡貸款等行爲,一定程度疊加金融風險。此外,其所推銷的醫美項目可能存在資質不全、效果虛假、操作不規範等問題,易對消費者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的損害。
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鄧利強表示,從法律角度來看,醫美“美託”行爲涉嫌多重違法違規,包括違反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構成欺詐消費,也擾亂醫美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但消費者在遇到問題時進行維權面臨不少困難。
鄭中臣指出,“美託”行爲還可能涉嫌違反廣告法,情節嚴重的甚至構成詐騙罪。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美託”及配合的美容院技師是直接責任人。渠道醫美機構及其面診師是欺詐的終端實施者和最大獲益者,除承擔欺詐責任外,其虛高報價中包含的“渠道返點”,是認定商業賄賂(行賄)的關鍵證據。
在鄭中臣看來,對此類違法行爲的打擊存在一定難度。其一是取證難。“話術”多爲口頭交流,不留痕跡。消費者在“氛圍”誘導下籤訂的合同、同意書等,形式上看來“合法”,難以直接認定爲欺詐。資金鍊條隱匿,渠道費、返點通常通過個人賬戶、現金或複雜賬目流轉,僞裝成“諮詢費”“推廣費”等,難以查實其賄賂本質。主觀故意認定難,證明各個環節參與者存在“共謀欺詐”的主觀故意,法律認定的門檻較高。
“其二是定性難。違法行爲橫跨市場監管(虛假宣傳、價格欺詐)、衛生健康(非法診療、超範圍執業)、金融監管(誘導網貸)等多個領域,部門間職責交叉,在行爲定性方面存在較多困難。其三是治理難。違法成本低,收益高。即便某個環節被查處,涉事主體還可以改頭換面,重操舊業。而消費者維權耗時耗力,勝訴獲賠比例低,無法形成有效震懾。”鄭中臣說。
爲此,鄭中臣建議,打擊醫美“劇本殺”,須跳出“個案處罰”思維,建立“源頭預防、過程嚴管、鏈條打擊、聯合懲戒”的治理體系。
他認爲,需要壓實機構主體責任。嚴控渠道模式,衛生健康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將“高額渠道返點”(如超過30%)視爲商業賄賂和價格違法的重點監測指標。要求醫美機構公示合作渠道,對渠道費用佔比異常的機構進行重點審計和檢查。推行透明定價,強制要求所有醫美項目在店內顯著位置公示項目明細、價格、醫師資質、可能存在的醫療風險,並探索推行“手術項目及價格備案制”。規範廣告與諮詢,嚴格執行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面診師必須由合規醫師擔任,其諮詢意見應有記錄可查。
鄧利強認爲,醫美“美託”產業鏈隱蔽性強,可以由價格、市場監管、稅務等多部門聯動,重點針對存在“美託”現象的醫美機構開展精準查處,強化治理力度。
“構建跨部門協同執法機制。成立專項治理聯動機制,由市場監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實現線索互聯、案件互通、執法聯動。”鄭中臣說。
在鄭中臣看來,還應暢通消費者維權渠道,加大相關機構的違法成本。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在消費者舉報或起訴涉嫌欺詐的醫美機構時,由機構自證其宣傳真實性、價格合理性、操作合規性。實施聯合懲戒,對查實的違法機構和責任人,不僅要進行行政處罰,還要納入信用體系,在融資、高消費、行業准入等方面進行限制,使其“一處違法,處處受限”。加強公衆教育,提升防範意識,普及理性醫美觀念。通過權威媒體和平臺,反覆提醒消費者,“熟人”推薦需警惕、“完美案例”可能是“劇本”、“限時優惠”多是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