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障性租賃房租金管理徵求意見:租金年漲幅不超過5%

【環球網房產報道】2月23日,北京市住建委發佈《關於規範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擬明確規定,保障性租賃房租金應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且年漲幅不能高於5%。

“十四五”期間,北京市計劃建設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40萬套(間),目前部分項目已陸續投入運營。本次《徵求意見稿》以本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爲基礎,結合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的實際,堅持市場化方向,簡化管理程序,提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確定、租金備案、租金調整等具體要求。

《徵求意見稿》提出,保障性租賃房租金應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其中,市場租金水平由持有運營單位委託專業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上述單位或機構可根據項目分類設計的實際,分別評估確定同類型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水平,分爲成套住宅、公寓、宿舍三類,實行差異化定租。住宅型房源租金按照每月每建築平方米計價,公寓型和宿舍型房源租金按照每月每間計價。

《徵求意見稿》規定,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採取市場化運營,持有運營單位可動態調整備案租金,但項目租金仍應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標準。項目備案租金上漲的,租金年度漲幅應低於周邊租金漲幅,且不高於5%

《徵求意見稿》規定,項目投入運營前,持有運營單位在管理系統中提交相關依據材料,平臺自動即時備案,提高工作效率。結合項目運營實際,租金備案可按整項目或分樓棟分批進行,支持企業靈活運營。已投入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持有運營單位應在通知實施後3個月內,按規定完成委託評估及項目申報備案工作。

如果持有運營單位未按要求進行租金備案,或將實行失信懲戒。根據《徵求意見稿》,持有運營單位不按本通知規定進行租金備案、不如實申報項目租金、未明碼標價、高於項目備案租金運營的,應採取約談告誡、責令限期改正等措施處理。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已享有的相關優惠政策,並按規定納入全市住房租賃信用管理進行失信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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