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
難免遇到一些緊急情況
沒走完請假流程就離崗
會被視爲曠工嗎?
公司能以此爲由解除勞動關係嗎?
一起來看嚴某的遭遇
嚴某是廣州某公司員工,某日正在上班的他接到父親突發腦梗住院的消息,便向公司人事申請從次日開始休事假9天。人事正巧有事外出,便讓嚴某找總經理簽字並拍照發給他。
當天中午,嚴某找總經理簽字,總經理讓他“放桌上就行”。嚴某遂將此情況告知人事,人事回覆“請假需按照員工手冊的規章制度,事假單要有總經理的簽字,未經審批擅自離崗的當曠工處理。”
因父親身在外省老家
心急如焚的嚴某未完成請假手續
便於當天下班後乘車返回老家
五天之後,人事聯繫嚴某,要求其回崗補辦事假手續單,否則按曠工處理。嚴某向人事發送醫院定位,並解釋稱其父親一直在進行各項身體檢查,暫時無法返崗。
九天事假結束後的第一天,嚴某仍未返崗,人事向嚴某發送《通知書》,要求嚴某於兩天後必須返崗就曠工事實進行解釋說明,否則將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兩天後,嚴某按照人事的要求回到公司上班,並向總經理、人事解釋其請假延遲兩天返崗是因爲其父親病重,並提交了病歷、往返老家的車票等證明材料。
嚴某返崗的第二天
公司便向嚴某發送
《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以嚴某連續曠工10天爲由
解除勞動關係
嚴某 對公司的處理不服,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一次性支付嚴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萬餘元。
公司 不服該仲裁結果,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其無需向嚴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公司向嚴某支付
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6萬餘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
公司解除與嚴某之間的勞動關係
是否屬於違法解除
首先,嚴某的家人病重住院,嚴某請假照顧家人符合人之常情,其因情況緊急,未及時按公司規章制度辦理請假手續,但已在可行範圍內以必要方式提出請假,並非故意曠工。
其次,在公司發出《通知書》要求嚴某限期返崗並就曠工事實進行說明時,嚴某亦按要求到崗,並在當天向公司說明了情況,也提交了家人的病歷材料。即便公司認爲嚴某未及時辦理請假手續,在請假程序上存在瑕疵,亦可以通過談話提醒、警告等方式督促嚴某遵守公司管理規定、日後加以改正。公司直接據此解除與嚴某之間的勞動關係,缺乏合理性。
綜上,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顯屬不當,屬於違法解除,應向嚴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賠償金。
最後,法官提醒
勞動者因特殊緊急情況需要請假,用人單位應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權,在善意可行的限度內對合理請假行爲予以理解和寬容,有效保障勞動者的休假權,讓員工感受到人性化管理的關懷。
而勞動者在工作中也應當自覺遵守公司管理規定,請假前做好溝通、履行必要手續、交接好工作,避免因自身行爲給公司生產經營造成負面影響。雙方共同努力,相互理解,推動構建友善和諧的勞動關係。
來源:新聞綜合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魏麗娜、章程 通訊員 林綺虹、黃瑜)